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拒绝“软暴力”催收
近年来,网贷平台的兴起为部分急需用钱的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这种便捷的贷款方式可能让一些人深陷消费主义的陷阱,并且面临高额的贷款利息,还甚至催生出“软暴力”催收这一不法行业。
与暴力催收不同,“软暴力”催收通常是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读取贷款人通讯录信息、P图发送给贷款人的亲朋好友等方式对贷款人进行骚扰,以达到还债的目的。
对于“软暴力”催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软暴力”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在“软暴力”催收中,一些催收团伙往往有固定的催收模板,先是初级催收,其次是深度催收。催收中有言语攻击、言语辱骂、威胁等情况,还有P图发催收短信、给亲戚家人打电话等情况,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
案例简介
2016年至2019年间,席某、张某、卢某作为某两家公司负责催收工作的管理人员,为某些非法放贷平台进行催收。
上述人员纠集谷某、梅某、刘某、杨某等,以打电话揭发隐私等方式,辱骂、恐吓、滋扰借款人及其联系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经审计,上述两公司催收借款人总人数为71万余人,已结清的催收总金额为人民币17亿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席某、卢某、张某、刘某、梅某、谷某、杨某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卢某等四人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谷某、杨某可认定从犯,故法院对七被告人均做不同程度的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席某、卢某、张某、刘某、梅某、谷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席某、张某、谷某违法所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网贷平台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完善对于催收行业的监督管理。从事催收行业的工作人员也应当约束自我行为,遵守行业规范,合理合法催收,远离“软暴力”催收行为。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