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即使其被原单位返聘到原岗位、执行原待遇,其因不再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能享受原来的待遇了。不过,退休后被返聘的劳动者也不必为此感到失望。以下3个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案例1 上班期间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也能索赔

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2年,邓女士仍有着强烈的求职欲望。通过努力,一家公司于2020年7月录用了邓女士。可是,仅过去一个月,邓女士便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当邓女士向公司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时,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邓女士已经超过法定年龄就业,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的年龄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这并不等于邓女士不能向公司索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规定表明,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来自第三人,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邓女士的遭遇恰恰符合这种情况,故其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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