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制度官:变企业“人治”为“法治”

从先秦法家思想,看如何避免管理者凌驾于制度之上。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之一,是提倡“依法治国、以法强国”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代表作品有《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文章传于后世,法家思想是基于荀子所提倡的性恶论为基础,“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于是在此基础上,法家学者提出“以刑去刑”、“刑用于将过”等治国思想,意欲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及酷性,让被管理者产生畏惧并逐步形成规范,同时对责权利进行划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进而让人们更好地将精力投入到生产和战争中,为国家创造价值。

然而法家的严苛一直受到主张仁义的儒家学者批评,但对于历朝历代的君王而言,法家思想所体现的统治权,却又正是其执政的根基。于是从汉代到清代千百年来,实际上国家政策是采用外儒内法的指导思想。尽管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诞生有基于当时社会情况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法家思想中的大部分理念,即使放在当代也具有其强大的指导意义。而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我们又能从中窥探到什么企业管理的奥秘呢?

企业的法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制度,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成立程序来看,企业的成立,必须先有《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包括公司主体的权力义务,各议事组织及议事规则,对外经营交往的规范等等。一般《公司章程》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制度,公司据此成立后,根据经营活动需要,会对制度进行创建或删改,从而逐步形成一个稳定的制度管理体系。笔者根据法家思想的相关理念,对企业制度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1制度的编制程序。《商君书·壹言》开篇即言明:“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首先一项制度的创建过程,应该与制度自身一样具有其严肃性,制度立项的发起、编制、意见征求、审核审批等流程,都必须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必要或者无法实施的制度坚决不予通过,令出必须能行;其次是制度立项的目的,必须提前对整体制度体系建设有合理的规划,所立制度既要符合企业当前的管理需求,也要考虑企业日后的发展变化,而不仅仅只是用于解燃眉之急,否则制度就会朝令夕改。

2制度的赏罚额度。在企业管理中,最基本、最常见执行的制度应该就是考勤。但是,即使迟到有扣罚,迟到人数总不见少;即使全勤有奖励,请假人数依然居多。原因在于赏罚过轻。正如《商君书·说民》篇中所言:“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尽管此言论看似比较偏激,但与“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传统儒家思想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而与考勤赏罚过轻形成对比的,是在一些大的人为错误上,尤其是群体性错误,管理者更倾向于采用法不责众、息事宁人的手段去处理,此时往往又会抛开现有的制度做决定。最后的结果就是违反制度的员工会对管理者的网开一面而感恩戴德,却不会感受到制度的威严。

3制度的执行力度。《管子·法法》篇列举了法律无法执行的各项因素:“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其中有推行方法的原因,有政令刚性不够的原因,有起草不慎重的原因,有赏罚太轻的原因,也有赏罚无法兑现的原因,但归根究底,则在于负责人不以身先之,即不以身作则的原因。

管理者对于制度的垂范作用,是制定执行的基础。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则暴露了企业管理者对制度管理认知的缺失。管理者容易形成自身凌驾于制度甚至凌驾公司的思想,从而舍弃“法治”而迷恋“人治”。因此每个企业都需要一名“首席制度官”,而这人就是企业的一把手。作为“首席制度官”,需要参与企业每一项制度的审批,否则他决策不知该依何法;需要清楚企业每一项制度的奖赏额度,否则他无法准确激励员工;需要以身作则,树立企业每一项制度的威信,否则他将会被制度所反噬。

作者/王澈

和君咨询业务合伙人,和君集团运营教练研究中心研究员

MBA学历,主要研究领域为内部职能管理效率的提升,重点包括企业战略落地执行,运营体系优化,组织设计,制度流程体系建设,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等。

本文来源/《世界经理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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