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情况下,“唯一住房”可强制执行|附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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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
其“唯一住房”过程中
大喊法院不讲人情
自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5年出台相关规定后
“唯一住房”就再也不是
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照样能被执行
0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
“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
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该子女除被执行人外还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0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0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如何执行唯一住房呢?
作者:晏中国,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在其文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唯一住房应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下为选摘内容):
▌三、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四)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四、执行唯一住房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
(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三)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四)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五)对拟执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评估交付拍卖。
(六)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
▌五、执行唯一住房时需注意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
(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解决临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