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35.8%,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大家好,今天与大家一起聊一聊民间借贷利率。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案发布,瞬间舆论哗然,褒贬不一。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货”合同无效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24%降低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利率由“两线三区”变更为“一线二区”。

可谓之:“违法放贷,必须严打;合法放贷,利率要低。”

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为目的,打着出借钱款的幌子,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行诈骗之实,通常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刑事犯罪。

“套路贷”,向来害人不轻!要想不被套路,必须识别套路。实践中,“套路贷”的具体形式为: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校园贷”系“套路贷”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二者本质并无不同,均为违法犯罪行为。“校园贷”更多地涉及利用裸照等进行敲诈勒索。

“高利转贷”虽然不具有“校园贷”和“套路贷”直观可见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其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通常涉及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等。

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为了预防和打击民间借贷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被限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现为15.4%,相比原来的24%,降低幅度高达为35.8%。

利率是借贷资本的价格。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价格又会反过来影响供求。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必然影响借贷资本的供给。对于个人来说,钱可能更难借了;对于企业来说,融资可能更难融了。

合法合规地借不到钱,融不到资,但又有借钱和融资的刚需,则可能致使某些人或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借贷,地下钱庄、影子银行等借贷领域的黑色产业可能死灰复燃。

有金融人士言道,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也有可能适用于金融借贷领域。

2020年8月27日,平安银行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该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执行罚息。该案是全国首个在金融借贷领域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案例,但平安银行司已经明确表示要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可见,金融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同时也致使小贷公司、助贷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生存更加艰难。

腾讯棱镜曾报道一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境遇,一款利率36%的贷款产品,12%被资金方银行拿走,12%被流量方拿走,不良率、催收、数据成本占到8%左右,剩下4%左右的利率,是这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生存的支撑。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直接致使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被大幅挤压,可能致使一些金融机构直接破产倒闭。

日本“贷款商业法”的修改给我们了深刻的启示。

2006年,日本修改了“贷款商业法”,其中有两点:一是法定利率的上限从29.2%降低到20%;另一个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从对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贷款商业法”大大减少了金融信贷的供应。在2003年实施“贷款商业法”之前,利率水平为20%-28%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但是在实施“贷款商业法”之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但是,与信贷大幅减少相比,利率为14%-18%的信贷仅增加了不到2万亿日元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的数量也急剧下降。信贷公司的数量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退出了日本。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金融也是一个供需市场,银行嫌贫爱富,不喜欢雪中送碳,偏偏好锦上添花。当那些信用低、借贷需求高的人群在银行借不到钱,必定寻找绕过利率红线的办法。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必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供给的减少,对面上的民间借贷,是一定的打击,可能还会挤压非银放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倒逼地下灰色借贷市场“繁荣”,甚至可能催生暴力犯罪。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既大众化又亲民的融通资金的方式和手段,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正面确可满足借贷双方的资金需要,创造价值;反面则有可能滋生“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荼毒社会。

因此,为预防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签署正规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罚息、付款方式、争议解决、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借贷双方未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的,出借人在借款期满之日起的三年内,依旧可以基于转账凭证到出借人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如果未约定借款利率的,出借人则不能主张借款利率,但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若借款人否认没有借款或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其应当举证证明。如若不能举证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贷”等违法借贷,在公检法严厉打击,金融行业不断自省自改的同时,更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警惕,经得住高利的诱惑,正如白居易在《闲坐看书,贻诸少年》中所言:

劝君少求利,利是焚身火。

我心知已久,吾道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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