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案件维权指引|第二期
11、被违法强拆后,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起诉时要具体列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更要有初步的证据能证明具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诉争的行政行为。具体到违法强拆案件中,按照上述标准,在起诉时,不仅要列明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亦要初步举证具体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而非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
12、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认定?可否获得补偿赔偿?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若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的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造成额外的损害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要依法进行赔偿。在双方均不能有效举证应当赔偿的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综合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13、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如何维权?
基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要通过民主决策,制定分配方案,具体发放到村民。
如若村民对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费或对发放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乡镇或区县政府对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乡镇或区县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
如若乡镇或区县政府不履行监督和责令职责的,村民可提起乡镇或区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虽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村民对村委会行为不服的,在可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内部权利救济机制进行维权的同时,亦可申请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进而纠正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若乡镇政府不履行监督和责令改正职责的,村民可就乡镇政府不履行监督和责令改正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14、违法征地如何认定?如何判决?
政府征地要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公示、公告、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征收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政府在征收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违反上述土地法律规定,则属违法征地。未批先占、未批先建、超批占地系典型的违法征地。对于违法征地,人民法院可作出确认违法、撤销等判决。若违法征地对土地所有权人及村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要依法进行赔偿。
征收土地系典型的行政征收行为,人民法院主要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若征地行为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在实体方面并无征收之必要,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征收行为。若撤销征收土地的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征收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同时,告知土地权利人和村民就违法征地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以获得权利救济。
15、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后,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在违法建筑所有人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在强拆前、强拆过程上,行政机关要慎重、妥善保存强拆合法证据。强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后,由于行政机关在强拆前、强拆过程中未尽到慎重、妥善保存强拆证据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损失财产数额举证的,则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审判经验、生活常识等确定赔偿数额,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
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义务和责任。但我国行政诉讼法亦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证明规则成分。但同时,若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在赔偿、补偿案件中,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的,则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