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进入7月以来,受连续高温天气影响,全国用电量持续攀升。在7月14日,全国日用电量刷新了历史纪录,达到271.87亿千瓦时,比去年夏季的最高值增长超过了10%。截止目前,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广西等11个省级电网负荷创历史新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当前电力供需形势,提出优化分时电价、强化分时电价执行、加强分时电价执行保障三个方面的政策意见。政策出台非常及时,提出的措施直面当前各地电力平衡的难点,也为对今后电力供需组织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操作性和前瞻性兼备,将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一、为什么要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销售侧分时电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电价措施,其原理是对不同用电时间制定不同价格,引导用户尽量避免高峰期用电,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进行用电,减少用电负荷的峰谷差,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使用效率。
我国销售侧分时电价政策始于1984年,原水利电力部批复同意福建电网、西北电管局、华中电管局实行高峰、低谷分时电价政策。其后,为解决全国性缺电局面,缓解电力供需矛盾,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号)明确提出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其中分时电价即是其中之一。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各省经验,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通知精神,各省份陆续出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部分省份还配套出台了季节性电价、丰枯电价等,并保持相对基本稳定。
时隔18年,国家再次发文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与前次相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多地出现了用电紧张和用电季节性强的困局,近期全国日用电量刷新纪录、11个省级电网负荷再创新高本就在主管部门的预料之中,需要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当下供需不平衡矛盾;第二,风光为主的新能源大规模增长,其出力的随机性、波动性使得电源结构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源随荷动”的平衡方式需要作出调整,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分时电价引导调控的侧重点也要作出转移;第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公、商业、家庭等场所降温负荷在高峰时段占比不断提高,且随着气温变化呈现快速升降态势,分时电价政策需要适应性调整执行范围,引导更为广泛的用电主体参与错峰用电。
二、分时电价政策要做哪些完善
科学的分时电价机制能够促进效率提升,实现多方共赢。对用电客户,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对电网企业,可以提降低电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企业,可以降低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对社会,有利于减少或延缓电力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设置分时电价更为科学?国家发展改革委本次通知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政策调整内容和有关考虑梳理如下:
(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分时电价机制的重点是峰谷时段的划分和各分时电价的比价关系。
《通知》明确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反之设为低谷时段,同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征。这里说明的是,负荷最高的时点不一定是边际成本最高的时点,需要各省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举例来说,今年负荷创新高的省份中,最高峰时点大多出现在午间,但目前大多数省份将午间12:00-16:00设置为平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年度最高负荷日的负荷特性与常规日并不一致,在设置分时电价时段时更多考虑常规天气条件下的情况;二是午间是每天光伏出力最大的时段,用电负荷相对较高,并不意味着更缺电。对于光照条件好、光伏装机比重高的地区,未来很可能将午间作为谷期安排。
《通知》明确要统筹考虑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其中,峰谷价差3:1一般设置方式是峰期在平期基础上上浮50%、谷期下降50%,目前大部分省份已按此设置,仅部分省份需要调整。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是指一天内最大峰、谷负荷差值与最高负荷的比率。最大峰谷差率超过40%意味着最低负荷仅为最高负荷的60%,绝大部分可调控机组需要在日内大幅度调整出力,发电资源利用效率明显偏低,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扩大峰谷价差。
(二)建立尖峰和深谷电价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当地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电价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原则上不低于20%。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试行了尖峰电价,典型的是江苏省,规定夏季高温的7-8月期间,如当天最高气温在35度及以上,早上午10:00-11:00和下午14:00—15:00两个时段,对大工业用电实行尖峰电价,每度电加价0.1元,精准降低电网尖峰时段负荷,因此增收电费用于建立需求响应市场。
《通知》还首次提出深谷电价机制,主要针对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高的地区,局部时段风光电能消纳存在困难,此时系统边际成本很低,可实施比低谷时段电价更低的深谷电价,引导具备条件的用户参与填谷,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江苏省自2018年以来开展春节、国庆填谷需求响应,对参与响应的电力用户给予经济补偿,以避免弃风启光,市场机理与深谷电价基本一致。
(三)明确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通知》明确将分时电价范围扩大到除电气化铁路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目前,全国各省均对大工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但对其他类别用户政策不一,《通知》提出将一般工商业用电纳入范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居民用户纳入,主要是基于目前尖峰负荷中非生产性负荷比重不断提高,针对性进行政策引导。
此外,《通知》还对季节性电价、市场交易执行分时电价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性意见,确保分时电价政策调整与现行价格机制保持平稳衔接。
按照《通知》精神,各省要在今年年底前向国家报送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落实情况,今后还需结合本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具体落实时,除对照《通知》要求,还需要综合考虑用户作息惯例、生产连续性、工作日与节假日差异、政策实施后负荷转移等诸多因素,因此各地落实需要充分听意见、反复论证。对于电力用户而言,一般而言,错峰能力越强,实际承担的电价将越低。工商业用户可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