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二)记录
新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被称为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全过程记录是行政处罚新增加的内容,但却不是一种制度创新,它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法律化。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防范税务执法风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开始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颁布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操作指引。
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记录的方式分为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纸质执法文书、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税收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记录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税收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由于税务执法的内容较多,不是所有的执法行为都需要音像记录,因此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规定必须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同时,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经过几年持续不懈的努力,税务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已成为日常税务执法工作的一部分。
新《行政处罚法》借鉴吸收了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成熟的经验。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该条的规定包含有以下三层意思:
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文字、音像等形式。即,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音像,还可以是其他形式;
二是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内容。要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内容进行全过程记录;
三是对记录的内容要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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