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罚医院赔偿8.8万余元!这场医疗纠纷与影像科有关……
来源:医学影像沙龙整理
案情还原
患者因昏迷由120急救车于上午9时送至甲医院抢救,头颅CT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后转入乙医院急诊科,心电图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动过缓伴不齐、电轴左偏、ST-T改变。当天下午16:28分转入该院神经内科。入院诊断:1、急性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执行护理级别为一级。17点13分医生医嘱对患者进行胸部正侧位DR检查和颅脑磁共振平扫,磁共振脑血管成像(平扫)检查。
次日上午8时40分,影像科对患者进行胸部正侧位DR检查,结论为:患者右上肺及纵膈改变,建议必要时SCT进一步检查;心影增大,结合临床。下午16时38分,患者进行颅脑磁共振平扫,磁共振脑血管成像(平扫)检查结束返回病房途中突发抽搐、嘴唇发绀、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猝死;2.急性脑梗死;3.高血压3级(极高危)。猝死原因考虑:1.心源性猝死?2.脑源性猝死?3.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4.肺梗死?患者被运送检查即返回病房期间,均无护士陪同。病程记录无上午8时40分胸片报告结果及处理情况。经尸体检验,患者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意见
本案经市、省两级医学会先后进行鉴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乙医院诊疗符合常规医方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组大部分专家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整个诊断过程中都没有作出“主动脉夹层”的诊断,有其客观原因,包括:1、临床表现不典型;2、病情发展迅速,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本身非常凶险,随时可能因某种原因引发破裂,一旦破裂则难以救治,故鉴定组大部分专家认为,患者死亡系自身发展转归的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少数专家认为,医方所提交的早上8点40分胸片明确提示患者有右上肺及纵膈改变(即纵膈明显增宽、气管影右移)和心影增大,放射科医生本应按照诊疗常规启动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时告知神经内科医师以进一步鉴别诊断,但放射科并没有及时报告临床医生,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主动脉夹层的诊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多数专家意见认定患者死亡系自然转归,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的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了危急值报告制度,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危急值报告制度是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大象提醒各位影像人以此案为戒,重视并且及时报告临床科室、正确应对危急值,这既是遵守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类似案件重演,也有助于形成各科室之间的高效沟通,避免类似案例的重演体现影像科的重要性,提升影像科地位。
附:常见实验室危急值一览表
注:各实验室需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危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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