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消愁”后点燃别人的汽车,“喝多了”可不是脱罪借口!

你与涉案车辆的车主此前是否认识?

不认识。

那你为什么要烧毁他的车?

我当时喝多了,意识不清……

喝多了就能犯罪吗?

……

这段对话出自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主审法官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令本案的被告人一时无言以对,只能默默低下了头……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的一天凌晨,西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防火报警系统突然响起,安保人员立刻赶到现场后发现,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因不明原因起火,损毁严重,两侧停放的其他车辆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好在起火时间不长,火势很快就得到了控制。
为查找车辆起火原因,小区安保人员第一时间调取了停车场内的监控录像,突然发现起火前十分钟左右,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独自在停车场内故意损毁多辆汽车的倒车镜及车牌,并掏出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辆汽车的左右尾灯点燃,待车辆起火后逃离了现场。从画面中该男子的步态、举止可以看出,这名男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安保人员及受损车辆的车主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画面很快就确定了这名男子的身份并在当天将其抓获。
经讯问,这名点燃车辆的男子姓王,与受损车辆的车主并不认识,其因当天心情不好,与朋友在附近酒吧“借酒消愁”至深夜,没想到酒后心情更加郁闷无处发泄,才在小区停车场内损毁并点燃车辆。王某在讯问中一再声称自己当时“喝多了”,意识不清,很多事情都不记得。
“喝多了”难道也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当然不是!西固检察院以涉嫌犯放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西固法院于2020年底对本案公开进行审理。
经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发泄个人情绪,于深夜在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至于被告人王某当庭以自己醉酒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解,办案法官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醉酒并非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故被告人王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西固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之间小酌两杯在所难免,但醉酒不是犯罪的理由,也不是逃脱法律责任的借口。希望大家以本案为戒,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因一时贪杯做出不理智的选择,在原本高兴的日子里给自己和他人“添堵”。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之间小酌两杯在所难免,但醉酒不是犯罪的理由,也不是逃脱法律责任的借口。希望大家以本案为戒,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因一时贪杯做出不理智的选择,在原本高兴的日子里给自己和他人“添堵”。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作者:崔惠平 |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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