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示后发现评审错误,该如何纠错?

  ■ 李新彦

  案情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了某街道道路清扫保洁的采购项目。本项目一共分为三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发布了中标公告,有一家未中标的供应商对自己的得分表示怀疑,认为凭自身实力完全应该进入前三甲之列,故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查评审汇总记录后发现,对该公司的汇总记分上确实有错误,影响了最后结果,故书面报告了财政部门,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纠正了错误结果,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此举引起其他供应商不满,均质疑重新评审是否违法违规。

  分析探讨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评审结束后,哪些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因评审活动已结束,原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中心对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应该是重新评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是属于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

  第二,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应如何处理?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综上,该案中采购中心的做法是正确的。另外,笔者认为评审工作“细节决定成败”,如果当时该采购中心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能对评审意见进行仔细地复核,及时纠错,就不会出现后面的情况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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