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加班审批篇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会规定加班需要经过审批,否则不视为加班,这种约定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吗?特殊工时制未经审批有效吗?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加班按规定经审批不予支持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油员每月工时未超过170小时不存在加班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不需审批,单位主张加班需经审批不予支持

四、未按规定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

五、未经审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六、经审批前双方约定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款无效

七、总公司经审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子公司也有权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加班按规定经审批不予支持

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五、作息时间暨考勤制度(四)加班管理1、加班必须先由员工的直接主管指派,本人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批核准后方可加班。L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加班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故L主张2017年6月份之后的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45号】

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油员每月工时未超过170小时不存在加班

依据《关于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及《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相关规定,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于加油站加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合法有据;被上诉人提交出勤表载明,上诉人每月工时未超过每月170小时。故原审确认上诉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并无不当。L以其与站长及同事的通话录音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其从事加油员的工作实行上班24小时、休24小时的制度,以此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被上诉人不认可,且上述证据与其本人签字的出勤表载明事实相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65号】

3

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不需审批,单位主张加班需经审批不予支持

根据A公司、L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周六休息日加班不需要审批,故A公司所称的因L未履行加班报批手续,故其不应支付加班费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提交的L工资条中没有加班费项目,A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L支付周六休息日加班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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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

对于延时加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原告处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半,下班时间为下午五点半,被告在工作期间存在早于上午八点半、晚于下午五点半打卡的情况。但根据原告处员工手册,员工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按照加班程序审批,未经过审批或认定的在公司时间均不视为加班。被告在员工手册精要处签字,员工手册最后一行明确,员工在遵守手册的同时更要严格遵守精要内容,表明被告对员工手册是知晓且愿意遵守的,并且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称早晨八点之前到单位是想早点去占个车位等陈述,因此本院对被告主张的上午早于八点半、下午晚于五点半在公司的情况不认定为加班,对被告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不予支持。【(2019)鲁0212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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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标准工时制度是国家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A公司虽与L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其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故本院认为,A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无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公司以双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上诉请求不支付L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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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前双方约定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款无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两者缺一不可。A公司与L签订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至劳动部门批准之日即2017年2月22日之前,因未经审批,对L不具有约束力。【(2020)鲁02民终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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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经审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子公司也有权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B公司早在2006年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发工资和加班费,A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有权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次,A公司多年来一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损害包括L在内的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第三,A公司L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第四,2014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青岛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后,A公司虽未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重新获得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文,与该办法的规定不符,存在瑕疵,但A公司已经在2018年获得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文,已经对该瑕疵进行了弥补。L以A公司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文为由主张加班费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基于以上理由,A公司依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发工资和加班费并无不当。L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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