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原创2021-07-28 09:41·说法吧

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前 言

前几年,很多社保部门允许企业单独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现在,除建筑领域允许施工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元、按照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为在该项目上施工的农民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外,一般不再允许企业为职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在此情况下,部分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希望以此转嫁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问题是,雇主责任险能否覆盖工伤保险责任呢?

案 例

某个人雇主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是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医疗费保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伤残死亡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

该雇主名下某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也没有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职工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请求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没有按照工伤及职业病致残适用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双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职工有二处均为10级的伤残。

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就雇主承担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民事责任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按照2个10级累加为9级伤残确定伤残赔偿金数额,雇主承担的伤残赔偿金超过15万元。

事后,该雇主向为其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雇主与受伤职工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依据、赔偿数额没有异议,认可雇主实际赔付医疗费5万余元、伤残赔偿金15万余元。保险公司同意在5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不接受雇主有关伤残赔偿金的保险赔偿请求。

雇主认为,其支付了15万余元伤残赔偿金,没有超过50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请求保险公司据实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10级、9级、8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4%、10%,以其实际承保的50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基数,其针对每处10级伤残赔付的伤残赔偿金为5,000元,9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为20,000元,保险公司拒绝了雇主该项的赔偿请求。

该雇主不服,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保险公司给付15万余元伤残赔偿金。

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没有异议,该雇主抗辩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或说明是以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基数、按照保险条款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等级计算并支付伤残赔偿金,其认为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

仲裁庭支持了该雇主的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向雇主支付其实际赔偿的15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仲裁庭的主要理由为,此类按比例计算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条款及约定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提示或告知义务,本案保险公司没有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此类条款对本案雇主没有约束力。

案件分析

一、本案的雇主非常幸运,但并不是所有投保雇主责任险的雇主都会如此幸运。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雇主都能如本案一样,并不是所有法官、仲裁员都会支持上述裁判观点。

我们检索查阅了多家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显示的伤残赔偿比例差别很大,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2015版)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载明,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4%、10%、15%、25%、45%、55%、65%、80%、1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A)保险条款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记载,10级-1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4%、10%、15%、25%、45%、55%、65%、80%、10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2015版)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载明,10级-1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5%、10%、20%、30%、40%、50%、60%、70%、80%、10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2016版)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载明,10级-1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分别为10%、20%、30%、40%、50%、60%、70%、80%、90%、100%。

可见,除了要考虑保险费率、承保的风险范围、赔偿限额等事项外,雇主应当充分注意有关赔付比例、除外责任等的约定。特别是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一定要保险公司说明是否适用赔付比例。

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与雇主预期的雇主责任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赔偿金额之间可能相差甚远,会使得雇主希望通过雇主责任险转移工伤保险责任的目的落空,极易产生纠纷。

二、理论上讲,社保机构通过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限额规定,特别是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社保机构一般据实支付,而工伤死亡补偿金、伤残补偿金等也按照标准计算后据实支付。

但商业保险是根据投保金额、赔偿金额、赔偿限额等计算保险费的,因此,如果雇主投保的医疗费、伤残死亡赔偿限额过低,就丧失了投保的意义,但是,投保的赔偿限额过高,企业也不愿负担过高的保险费。在本案中,雇主只投保了5万元医疗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很容易超过该保险赔偿限额。该雇主投保了50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金,如果职工发生工亡,按照目前的标准,工亡补偿金不低于80万元,企业仍需要自行负担30余万元。如果职工构成一级伤残,该保险公司的伤残赔偿比例为100%,大多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也是如此。如果按照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低于80万元,企业仍需要自行负担30余万元。更何况,企业发生此类伤残事故的比例小。

因此,一般情况下,雇主责任险很难覆盖企业工伤保险责任。

三、有的保险公司推出的雇主责任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事故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附加险,这些附加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更广一些。

比如,有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误工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项目。

因此,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还投保雇主责任险,确实可以为企业转移部分工伤责任风险,甚至会使得受伤职工获得额外补偿,这倒是企业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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