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人即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关键词:

首封 优先权 参与分配

一、关于首封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且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

二、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九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首封无优先受偿权,《《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仅赋予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而关于首封法院的优先处置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文件出台后给予一定的限制。

三、实务案例

上海黄浦区法院(2014)黄民二(商)初字第829号“上海福福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唐氏印务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案情:2011年3月,长宁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服装公司货款810万余元。2012年1月,印务公司起诉吴某偿还45万余元货款后,黄埔区法院依保全申请查封了吴某名下汽车并于同年4月进入执行程序。此前的2012年2月,长宁区法院依服装公司执行申请对前述汽车采取轮候查封。对长宁区法院拍卖吴某汽车所得23万余元,印务公司主张其系“首封”,应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

1.根据本案证据,服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吴某名下房屋拍卖款除去评估、拍卖费用,已无多余款项用于分配,服装公司可供执行生效判决财产主要是吴某名下汽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在尚未执行完毕汽车拍卖余款前,服装公司有权根据生效判决参与黄浦区法院对汽车拍卖余款的分配。

2.黄浦区法院虽系汽车首封法院,但依前述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服装公司、印务公司对汽车均无担保权、优先权,故应根据各自债权数额比例对拍卖余款进行分配,判决确认服装公司执行分配金额为22万余元。

实务要点: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给予首封普通债权人优于轮候查封债权人的特殊分配权益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依据。

四、总结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按照如下顺序:

1、法定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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