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认知 | 收受“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吗?
.
官员拿人钱财,替人办事,构成受贿罪。
那么,行贿人用“献身”方式,贡献给某官员,那么该官员构成受贿罪吗?
我们乍一看,好像也构成受贿罪。送肉体,和送钱好像也没什么差别,应该也算受贿罪吧?
其实,不然。
收受“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
1、为什么“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受贿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受贿罪处罚的是收受财物的行为。用法学话语来说,受贿罪的受贿对象是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财物,就是金钱和值钱的物品。
财产性利益,就是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不能用准确的价格来衡量。比如,官员家里需要装修,你带着人,带着材料,直接把他家里装修好了,这就是财产性利益。你没有直接给他钱和物,给他了需要用钱才能买到的一些服务而已。再比如,陪领导去旅游,你给领导买门票,请领导吃豪餐,领导唱歌按摩你买单,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财产性利益。
“性”贿赂既不属于财物,也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所以,“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
比如,以前有报道过的一则新奇新闻:
一个研究生去嫖娼,卖淫女正好也是学习型失足女,她正在上夜校,考证书。于是他们达成协议,研究生帮失足女做作业、搞辅导,而失足女“肉偿”。不久,双双被警方抓获,法学界讨论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卖淫和嫖娼的关系。
后来形成定论,一致认为,该研究生不构成嫖娼。因为卖淫与嫖娼属于金钱交易,而他是用自己的劳动成果,通过自己的劳务来获得“肉偿”,并没有给付对价的金钱,所以不构成嫖娼。而失足女因为还接待了其他嫖客,构成卖淫。
2、“性”贿赂的危害
相比于送钱送物,送“肉体”显得更为卑劣,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送肉体的这种行为,虽然不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但是显然比送钱送物更需要加以惩处。
在修法时,部分人大代表也提议,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的范围。
3、与“性”贿赂相似的一种受贿罪
有一种看似“性”受贿,其实不是“性”受贿的情形:
官员宴某有据可查的嫖娼次数为200次,从低认定的嫖娼金额为60万元。
嫖资均为他人支付,这种情形就构成受贿罪了。
宴某受贿的对象不是“性”,而是发生性行为产生的费用。所以,这种情况构成受贿罪。
你怎么看待“性”贿赂这个问题?
你认为“性”贿赂应该被认定为受贿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