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连抄都不会抄
文 | 张是之
知识产权问题写过很多文章,有朋友问怎么看太平鸟抄袭的问题,今天就再简单说说这事。
纯粹理论推理当然是很枯燥的,可以先看看上面那个搞笑的视频。
这个斯里兰卡小哥 Sandaru Sathsara 在 YouTube 上很火,火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灵魂翻唱。
原作的歌词,加上魔性的翻唱,很多人纷纷表示忘记了原曲是什么样的。
看看微博和 B 站上的评价,就知道有多魔性了。
下面这个是改编的《We will rock you》,感兴趣可以自己再去感受下。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VM4y1g7SM/?spm_id_from=333.788.recommend_more_video.0
感受到欢乐的同时,我们不妨想想这个问题。
这个斯里兰卡的翻唱小哥,用别人的歌词再创作,是不是一种抄袭?
我不认为他的每一次创作都会去申请原创歌曲的作者们授权同意,然后才进行创作。
或者换个角度,你认为小哥的翻唱是不是某种程度的抄袭(歌词)?
或者再换个角度,原创的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会不会觉得被侵权?有没有觉得被冒犯?
我觉得没有侵权,但如果单纯从翻唱的技术角度来看的话,对原作歌词的抄袭性使用,肯定是有的,而且不可避免。
而且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快乐消费者,刚才在看这个翻唱的时候,谁去专门关心、关注过原创的词曲作者?
恐怕真没有多少人知道,也没有多少人真的关心。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原创不重要,不尊重原创。
商业上的相互尊重,会有自己的合同约定,但这并不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而是一个劳动服务的合作问题。
是否知道原创、是否要确定一件产品、一件艺术品其中的每一个元素的最初创作者,这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还是以这个小伙子为例,魔性翻唱和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这个小伙的走红,必然有其商业价值,肯定是能变现的。
如果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标准,恐怕定性侵权是在所难免。
而就是搬运这些外网视频的微博账号,那也是有着 2162 万的大 V。
这样的大 V,年入肯定是百万不止。
但要说所有搬运过来的视频,都经过授权和允许,我想也不大可能。
好,回到重点。
重点是,翻唱也好,搬运也罢,实际上都没有实质性的侵权行为。
相反,有我们 Great Wall 的存在,如果不是这种搬运工的存在,我们很可能都完全不知道,这世上竟然还有这种骚翻唱的小伙子。
那么到了太平鸟的抄袭问题上,网上有很多对比文章,图片等等实锤。
网上有很多惊悚的标题,说什么「简直丧心病狂!被誉为国货之光太平鸟抄袭成瘾」,或者是「丢脸丢到国外去了。」
应该说,抄袭客观存在,只是我们怎么来看待抄袭的问题。
我的看法很简单,抄袭没有实质性侵权,太平鸟可以抄,但消费者也有权购买或者抵制。
只要没有强制或强迫,那么抄袭是自由,抵制或者联合抵制也是自由。
企业的生死决策权在消费者这里,消费者如果觉得抄袭无所谓,那就没什么。
就像是我们看前面那个魔性翻唱视频时,不会去在乎原创的词曲作者是谁,只会享受快乐一样。
你去买衣服的时候,也不会去关心这个元素、那个设计的原创者到底是谁。
我们更不会去关心,每天使用的汉字,最初的发明人到底是谁。
不关心就对了!
普通人关心这些干嘛呢?普通人用常识,去关心质量、价格、性价比就可以了,就很好。
那是不是有些人特别关心就对了呢?也未必。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列入刑事犯罪行列,这应该说是法律在文明面前的倒退。
比如那个涉案上亿元的高仿变形金刚案件,这个案件7月29日,由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看这个阵势,实刑应该是逃不掉了。
典型的民事问题,用刑法来处理,有失偏颇。
我此前文章《带胡须的蒙娜丽莎》写过类似话题,还有张大千对古画的临摹,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但依然很值钱。
所以抄袭并不可怕,作为原创者,可怕的是你的作品连抄袭的人都没有。
作为想进步的人,你连抄都不会抄,这才更可怕。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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