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未成年人犯罪(Ⅵ)
前言:今天将近期办的一个未成年人法援案子整理成文字,不乏很多感性的认识,在自己有余力时,会更多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案件来龙去脉:
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的李某,与已满11周岁未满12周岁的阳某,经共同玩伴结识后在网络上互称“男女朋友”,后双方一起在市区玩耍至深夜后在宾馆开房休息,次日中午双方发生关系。当日双方仍未分开,再次入住同一宾馆,并于第二日再次发生关系。后阳某父亲发现异常,携阳某至公安报案。
二、一般性定罪和量刑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也即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通常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只要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以及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均不影响犯罪构成,如此规定是出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需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本案特殊情况
如果说被告人是一个成年人,那么本案便无任何争议地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再牛的人都翻不了案。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即在于被告人是一个刚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周岁的少男,与被害人以“男女朋友”相称。法释【2006】1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发【2013】12号--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均有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未存在任何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做无罪辩护是存在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本案律师是由法援中心指派的,在检察阶段律师进行过沟通,不过出于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还是做了认罪认罚,量刑是二年六个月。在认罪认罚已做,并且实际已羁押了5个月的情况下,此时能争取的最好结果大概就是缓刑了。法发【2013】12号文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最重要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将其教育、挽救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年。那么,再将其关押两年、或者让其回归正常的生活并进行社区矫正能更好地达到目的就必须衡量和得出结论,当然此时这个审判权在法官手上。而当然,法律上对未成年人判缓的规定也很多,例如刑法第七十二条、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体现的态度均是能缓当缓。
在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我们都不敢太乐观。在与被告人交谈过程中,我与同事均认为这个孩子本质不坏,被告人在2岁时父母离异,现父母亲均有其他的感情,并且都不在身边,被告人随爷爷奶奶生活。父母亲的缺位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可以说是必然存在并且无法消除的,同时在与被告人父亲的交流中,能感觉到对被告人的失望、控诉甚至是放弃,那么,被放弃的孩子也很容易放弃自己,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一定的危险性。在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以及社区无法很好地配合矫正工作的情况下,又很难说被告人能够很好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因此本案能否判缓还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的被害人亦是离异家庭,关注和教育亦是缺失的。实际上,两个未成年人跳开案子本身,都是“受害人”,而我认为身为父母的都难辞其咎,这个问题,也值得每一个父母认真思考,而作为法律人,我也关注并思考着这一类问题,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犯罪,家庭的因素,社会的因素,个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等等。而如何减轻伤害,让未成年人回到正常的生活中,我们又能做些什么。)
从本案开庭时公诉人和法官的态度看,均十分重视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特别是本案受害人是未满12周岁的女孩,身心发育均未成熟,法律对奸淫12周岁以下的女孩,一律推定行为人有“明知其为幼女”而为的故意,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体现了对12周岁以下幼女特殊的性权利的保护),并认为即使被告人的家庭复杂对被告人犯罪存在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成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理由,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已在法定刑下进行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加之法院委托司法局对未成年人做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不适合社区矫正,本案被告人量刑结果不出意外应是两年六个月实刑。
四、关于诉讼策略选择的思考
我们不妨来做两个假设,第一,如果被告人家属付费委托律师进行积极辩护,律师权衡后做无罪辩护,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论证,最终是否有可能取得无罪的效果?第二,如果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主动沟通,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双方形成和解书,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矛盾得到化解,那么是否不至于被拘留,哪怕是入罪也是取保候审,判缓?甚至是公安决定不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无罪?对此,我也只能回答,不排除这种可能。那么,也就是说,基于同样的事实,因为应对方式的不同,导致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这么说,你觉得法律是公平的吗?我们能做的无非就是利用我们一切能利用的资源,合法地去争取最好的结果。在合法的框架下,法律还是存在空间的。至少我们不能据此就得出法律不公平的结论。恰恰说明法律已经更加人性化,其在具体情况下对各方的权衡,对关系修复、矛盾化解,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等方面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任何一个事件,都有最好的结果、最坏的结果,特别是在诉讼中,影响到案件结果的,除了引起诉讼的事情本身,还有诉讼过程中双方的态度和行为,各参与者的认知种种,这些都在左右着事件的进展方向。一个事件是任其发展,还是加以干预,这就需要一个人去判断局面,预测走向,做使结果更靠近自己欲达目的的行为,不做使结果往自己不愿看到的局面靠近的行为,因此,人的大局观很重要,在一些大事件上则十分必要。本案中,被告人父亲应是有自己的考虑,或许“失去自由”对孩子来讲是最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最好的“承担责任”的教育,因此其才最终放弃为减轻刑期去做努力。
最后,说几句感性的话,也与大家共勉。孩子缺少亲密的母爱,可能终其一生都会缺乏安全感,缺乏自信。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母亲要给予爱的教育,父亲要给予责任的教育。即使家庭残缺,爱别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