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劳动争议纠纷(Ⅸ)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起来是比较琐碎繁杂的,特别是对劳动者一方来说,走到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的时候,一般是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有了一定的情绪积累,律师与其沟通起来需要一定的耐心和技巧,同时也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有些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其生存或者生活的为继。
近期比较受法律人关注的周法官被杀的新闻事件,从目前报道来看,还是跟劳动者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严重不满意有很大程度的关联,特别是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当事人消耗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次又一次地面临希望、等待、失望的情绪反复,我们可以想见其穷尽救济方式后内心的奔溃。此处当然不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向某辩驳,而是借此案件我们可以窥视到,劳动收入是大部分普通老百姓的物质来源,在面临劳动争议案件时,每一个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还是应该尽心尽力,并辅助做好释法和一定的情绪疏导工作,而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极端事件。
国家非常重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譬如农民工,特别是现在,我们时常能听到老百姓挂在嘴边的话,“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是零容忍的。”而之前在银行工作的经历,也亲身见证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一些制度设计上的响应落实还是及时和有效的。我们欣然看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载体加以规范和保护,劳动者要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更要相信法律大多数时候还是公平公正的。
二、劳动者权利释明
我主张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和为贵”的,这个跟家庭有相似之处,家庭和工作单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两点一线”中的这两个点,都同样是需要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地方。用人单位也惟其真正重视和保护劳动者,才可能开发出有价值的员工,实现共同成长。
而作为劳动者,还是有必要对一些法律常识加以掌握,当你知道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他人才不会漠视你的权利。下面选取一些比较实用的予以列举:
(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患病)、第二项(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此处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适用该条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特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转岗仍不能;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吊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同时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非常重要,存在一些企业套用该条款滥用解除权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在符合此条款的情况下滥打同情牌,缠讼不休的情况。实习阶段接触的两个劳动争议,包括此次刺杀周法官的向某的劳动争议,其实都是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这个问题上引爆的。也给劳动者提了一个醒,如果工作是赖以生存的工具,还是要对工作保有敬畏之心,可以不出色但一定要守规则。
(五)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具体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支付200%工资,法定节假日支付300%工资。未安排休年假的,应补偿200%工资(300%扣除正常发放的100%)。
三、结语
在仲裁、诉讼程序中,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活不至陷入困难,法律规定了诸如申请支付令、先予执行等一些保障性措施,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利用的。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除对法律有专业的把握外,更重要的,还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化解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起到调和斡旋的作用。民生无小事,潜心修行,继续保持一份对法律职业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