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格论(二十三) ▎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分析
木水格调:建筑遗产保护与文化
木水格物:建筑遗产工程领域
木水格论: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观点
本文选自:徐进亮《整体思维下建筑遗产利用研究》
上回两个观点:
观点一:建筑遗产蕴含的特征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
价值是由主体(人)的需要和客体(事物)的属性两个因素构成。主体与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认识论的核心,主要有实践和认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认识运动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再认识、再实践,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的辩证发展过程。
从认识的阶段上划分,认识分为感性知识和理性认识,反映了认识的纵向结构。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分感觉、知觉、表象三层次。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具有抽象性和间接性,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更能反映对象的性质。
从认识的性质上划分,认识分为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反映了认识的横向结构。事实认识就是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反映所形成的认识,要求尽量如实反映客体的事实。价值认识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客体对于主体价值意义的反映,即人们基于对自我的认识,以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为标准,从人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对客观事物和现象进行的判断和推理,从而形成价值判断。事实认识是对客体的直接认识,价值认识是基于事实认识的升华认识。事实认知是价值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认识是事实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由此看来,哲学意义上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与事实认识、价值认识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哲学上价值具有二元性,分为物和人的价值。认识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更接近于人的内外价值。
实践行为、事实认知到价值认识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人分为个人、集团和社会,相对应的是个体认知、集团认知与社会认知。鲁品越教授认为价值哲学的研究是以社会人作为主体代表,体现在“社会的集体生命”上,有 “人类整体素质、劳动创造能力、生活质量,包括生理心理素质、道德素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质量等”。黄明玉博士也认为社会价值观才是建筑遗产的价值,即普遍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遗产认定也是强调“普遍价值”。陆地教授对社会认知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认同、共识到价值在社会实践中根本做不到,更多情况是社会认知被精英认知所“代表”。黄明玉认为个体承袭或学习社会文化理念中的价值判断,而后依此来评价客观实在的价值,借由濡化或社会化过程,成为文化或社会的产物,所以价值也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文化条件。因此,社会普遍认知是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代表
从物的角度上看,建筑遗产是一种记载和表达历史文化、艺术形式等多重信息的综合体。建筑遗产所保存和凝结的那些涉及历史、艺术、科学等不同学科、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所表现的功能,可以给人类带来积极意义和作用,也称之为价值。比如,建筑遗产承载的历史信息可以帮助人们追寻与过去的联系、揭示渊源,给人类带来积极认同,这就叫历史价值;同样,艺术信息能为人们带来关于古建筑的艺术美感享受,即艺术价值。
从人的角度上看,不同的知识体系使得人的观察与认知信息形成了不同的视角。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遗产的认定,就是从某些角度上看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例如第1条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可以这么理解,从历史角度看到的是历史价值,从艺术角度看到的是艺术价值,由此类推。
2015《中国准则》从空间时间维度来划分多重价值的。第11条指出:文物古迹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址,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附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价值;也体现于时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至少可以认为环境价值和一部分的科学价值是从空间维度来看,历史价值是从时间维度来看的。
前文所述,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是认识的不同层次,对应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事实认识的对象是事物客体。从认识角度上看,建筑遗产蕴含着历史、艺术、科学和环境的特征信息。鉴于这些特征信息产生的实践、感知与认识归属于事实认识、基本认识层面(第一层次),对物的信息的记录与认知属于相对浅层次的价值关系。基于客观信息存在,认知自由度小,具有一些客观性,对应于内在价值。延伸到文化与社会领域则是深层次的价值认识(第二层次)。2015《中国准则》增加了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将原本对建筑遗产特征信息本身的研究延伸到文化多样性、知识与精神传播及社会凝聚力的高度。就是要求建筑遗产价值认识与价值体系要向深层次的社会文化价值认识领域提升。
学者们提到的本体价值、本底价值、文化价值(广义)、内在价值以及具有客观性的固有价值等指的都是基于建筑遗产的客观信息存在产生的价值认识,自由度小,具有一些客观属性。
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基于建筑遗产的基本事实认知的提升,产生社会效益,对应于外在价值。影响因素主要有社会素质、整体偏好、宣传与知名度,稀缺性或代表性等。如中国传统历来“轻物重式”,对建筑本身并不重视,重却对建筑所承载的传统规制、生活方式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极其重视。2015《中国准则》将呈现“活态”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这就是一种对价值认识的提升。
建筑遗产蕴含的特征信息要素在各自的领域及学科角度或维度上赋予人们不同层次的积极效用和群体认同,以满足人们对知识范畴与生存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一种综合性整体价值。这些由不同角度或维度以及多层次形成的多重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关系,在学术界被称为“实体价值与内含价值”或是“实体说与属性说”。因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六大价值可视为建筑遗产的“内含价值”,内含价值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整体性价值,有些学者称之为“综合价值”,如朱光亚、余慧等,,有些学者承《巴拉宪章》称之为“文化价值”,如顾江、李浈等,。本书倾向于“综合价值”。
综上,建筑遗产综合价值是建筑遗产保存的特征信息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逐步形成的凝聚在本体对象上的知识存在引起人类主体对这一客体事物产生积极的价值观念与本质力量的综合体现。这些信息要素产生的功能属性构成了建筑遗产内含价值体系,对人类了解不同特征及不同文化之间的异同点有着重要作用。这些建筑遗产内含价值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建筑遗产综合价值也不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环境价值的简单加和,对于不同的建筑遗产而言,各种价值对于综合价值的贡献各不相同,且各种价值间存在着彼此融合的关系。
前文所述,认识运动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再认识、再实践,不断反复无限发展的辩证发展过程。价值认识会受到时间、地域和社会所秉持的文化、智力、历史和心理因素的不同影响产生差异。同时,这种普遍价值认知会随着社会整体素质、劳动创造能力、生活质量,包括生理心理素质、道德素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质量等的改变而呈现动态变化。现在认可或不认可的某类或某一建筑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都会变化。例如,以赖特为代表的草原风格建筑,在20世纪30年代曾风靡一时,而在60年代至70年代却无人问津,到了90年代再次成为建筑师们心目中的宠儿。在社会和文化本身经历巨大变革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观念和技术的变革不断创造着文化遗产价值翻新的、多样化的阐释角度、内容和重点以及传播方式、途径和效果。只有寻求文化遗产所隐含的价值和意义与当代社会发展相契合的理论支点以获得新的认知和解释,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价值才有可能在变化与创新中相对永恒地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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