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争议终明确!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总局最近发布了2018年第52号公告,就只为公告一件事情。那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个多年的税企争议点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定论,让我们先来欢呼鼓掌一分钟。虽然工作中还有无数的纷争,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补丁要一个一个打,别着急,因为着急也没用,罗马一天修不成。

但这个问题原本不应该引发争议的。即使没有发这个公告,只要大家明白一个核心问题,其实是不难得出“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这个结论的。这个核心问题就是:雇主责任险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保险,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雇主责任险究竟保什么?简单来说,如果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风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它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

这是什么保险?这保的是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啊!亲!不要被前面的员工生病、致伤致残给误导了。它的性质属于财产保险啊,这可不是我说的,是保险法规定的啊。

知道了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我们再来看看保费在企业所得税里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四十六条的释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按照这样一步步分析,一切都很顺其自然,那就是雇主责任险的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么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为啥会引发争议呢?只能说有一个横生枝节的问题答复,把水搅浑了。

在这个答复里,总局纳服司援引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核心问题一旦判断失误,就会导致南辕北辙的后果。虽然这个答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但也引发各地纷纷站队,有的地方发文同意扣除,有的地方发文不同意扣除。一场纷争就此展开……

这个问题,我在一年前曾经分析过,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穿越回去,看看我当时写的文章。雇主责任险的税是税非

解铃还需系铃人。今天,总局终于出手,以公告的形式加以澄清,八年纷争,尘埃落定。唯一这个公告美中不足的是“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人在江湖,世事纷扰,一切向前看吧,不要翻旧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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