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之四:分也分不清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  营

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说法:就是按照主业缴税。

【犹豫了很久,不知道用那种说法更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只好都放上来,各取所需吧】

特别规定

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由于争议很大,总局专门通过2017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两类情况,一个是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并提供按照服务,一个是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按照我们刚才讲的原则,明明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一项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按道理说应该是按照主业来征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例外的规定呢?

我的理解是,“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是很难判断出哪个是红花哪个是绿叶,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出分庭抗礼的局面,说不清什么时候哪个销售额大,这种情况下,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纳税人负担太重,按照建筑安装11%征税,这里面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所以文件专门对此明确,就按照兼营处理吧。

当然总局怎么想的,我无从得知,但是,按照这种方式理解政策,我们更能解释通,也能更好掌握这两者的区别,我想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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