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料丨供给制与干部待遇的补充规定
供给制与干部待遇的补充规定
(一)县级以上的地方主力统一按主力部队待遇,区级以下的武装及武工队。
(二)二类、一类干部每月发黄烟六两,战士每月发黄烟四两。
(三)伙食尾子一般不分,结余伙食中以三分之一归公,三分之二改善伙食及作其他适当费用。炊事员每月从结余伙食中奖励肥皂一块,猪肉一斤,炊事员每星期中应予休息一日。
(四)电筒电池的使用,规定部队每个连部,每个排,每个独立的武装部队各发公用电筒一支,月用电池二节;部队正式营级干部地方主要区级干部以上每月可用电池二节,县级(四类)以上干部每月可用电池三节,大工委书记以上干部按实际需要报销,电池使用一般用注意节约,严禁浪费乱报销现象。
(五)经费支出批准权。凡供给制度以外的工作费用,须由县级工委以上的负责人批准,一千万以上须由大工委负责人批准,五千万以上须由大工委讨论批准或由地委批准,县级以上干部私人如需必要费用须经大工委讨论批准或地委批准。
(六)部队与地方干部统一待遇(见修改干部待遇标准)
(七)干部自卫武器与杂务人员的规定:
1、部队排长文书规定使用步枪,特殊情况下使用短枪,连长指导员各自配自卫枪一支,连部通讯员二人,各使用步枪一支。
2、部队营长教导员与地方区委书记区长科长以上干部按工作需要可使用自卫枪一支,通讯员各一人,部队通讯员使用步枪。
3、县委书记县长以上的干部规定警卫员一人,运输员一人,除警卫使用驳壳枪一支外,得自用驳壳枪一支。
4、地委委员与部队团级干部规定警卫员一人,运输员一人,如因工作需要得增警卫员或通讯员一人,武器除警卫员使用驳壳枪外,得自用自卫武器一支。
(八)机关警卫武装县委或县级工委二个警卫班,战略地区工委一个警卫排,地委一个警卫连,另一个警卫班。
皖南地委(解放战争时期)
配图为1948年12月界首市政府全体同志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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