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实际结算工程量小于已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总包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发生销售退回,总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成本;分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收入。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下同。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A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分包方。2021年10月A项目结算时,确定乙公司已完工程量为327万元,前期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分包款436万元,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开具专票436万元,税率为9%,甲公司已勾选抵扣。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工程款109万元。
(1)甲公司处理
甲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09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9万元,冲减分包成本1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银行存款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2)乙公司处理
乙公司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09万元,冲减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9万元,冲减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
贷:银行存款 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总包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发生销售退回,总包方增值税调减退回当期的分包款扣除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成本;分包方增值税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收入。
例2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B项目为简易计税项目,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分包方。2021年10月B项目结算时,确定乙公司已完工程量为309万元,前期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分包款412万元,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开具发票412万元,税率为3%,甲公司已差额扣除。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工程款103万元。
(1)甲公司处理
如乙公司前期开具的为专票,则此时甲公司应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03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调增3万元,冲减分包成本1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银行存款 10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00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填报如下:
(2)乙公司处理
乙公司开具红字发票-103万元,冲减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冲减应纳税额3万元,冲减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
贷:银行存款 10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3.预缴税款也应相应调整。如果上述案例中的AB项目均属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且甲乙公司已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现由于乙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应的预缴税款也需要进行调整。即,乙公司可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甲公司应当补缴由于分包款退回导致其多扣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