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三款。

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要件

一、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 ; 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施行 法释〔2009〕19号)

······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6日 公刑〔2002〕1046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5日施行 法释〔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认定要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罪与非罪的认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文件、证件、印章与国家机关的不同,因此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变造盗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文件、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2001年7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证据规格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方式、经过、后果等;

3.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特征、内容、用途、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

询问证人、受害人,问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1.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原物、清单及照片;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等作案工具原物、清单及照片;

3.样式等原物、清单及照片;

4.收据、发票、帐簿、记帐凭证、非法所得的原物、清单及照片等。

(四)鉴定意见

伪造性质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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