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

千呼万唤始出来,把琵琶给我砸了!

经过两轮意见征集,《重疾新定义》的终审稿终于敲定!

废话不多述,先来看看终审稿有没有什么变化!

1、恶性肿瘤的疾病名称发生改变:

上个版本的描述为严重恶性肿瘤(重疾)、轻度恶性肿瘤(轻症),最终稿的描述改为恶性肿瘤——重度(重疾)、恶性肿瘤——轻度(轻症)。

但是疾病定义没有变,Ⅰ期甲状腺癌、G1级别的内分泌瘤还是属于轻症,轻症里还是没有包括原位癌。

2、脑血管疾病定义发生改变:

上个版本已经删除了180天的限制,最终稿又给加了回来!

3、使用规范发生改变:

上个版本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添加重复病种,对于发生率特别低的疾病条款要予以显著提示,避免保险公司在疾病种类上“滥竽充数”。但是最终稿又不管了,似乎默认这种行业现象了!

综上,影响最大的变化还是在于那个“180天”!

然后,总结一下几轮修订的变化。

第一轮:2020年3月(点击跳转第一轮修订内容分析)

① 新增了三种重疾: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② 新增了三种轻症:

【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③ 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20%

④ Ⅰ期甲状腺癌、G1级别内分泌瘤被列入轻症

第二轮:2020年6月(点击跳转第二轮修订内容分析)

① 调整了七种重疾的疾病定义

② 调整了两种轻症的疾病定义

③ 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30%

最终稿:2020年10月

最后,简单说说多数朋友比较在意的几个问题吧!

① 现在买 or 以后买?

阿光:新版定义对部分心脑血管疾病定义加以优化,降低了赔付门槛。但是主要集中在一些失能失智的认定标准和指定手术上,比如胸腔镜、腹腔镜的放开。

但是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以后重疾险险种的定义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给出的具体病种,而是要根据医生的诊断、相关治疗技术的发展来综合确定是否为符合赔付条件的重疾。

所以新版定义在这方面的变化仅仅是做出了书面的肯定答复,依然没法完全覆盖。

但是新版定义对于重疾中最为高发的恶性肿瘤,却是实打实有了一个很大幅度的限制,尤其是Ⅰ期甲状腺癌、G1级别内分泌瘤被列入轻症。按照旧版是100%赔付,到了新版只剩最高30%。

综上,建议能在新规之前加保的客户,尽量选择在新规之前加保。

② 以后的保险会不会更便宜?

阿光:不知道。但是个人认为不会,即便会,也是小幅下降。

③ 目前市面上的产品何时会退市?

阿光:四季度肯定是集中退市期,明年一季度就会全部替换完。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

借用新规炒作,没有太大意义。你卖不出的保险,来个强制降价50%的新规你也卖不出去;你能卖出去的保险,来个Ⅰ期甲状腺癌一个子都不赔的新规你也能卖出去。

打铁还需自身硬,其他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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