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 申请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超过六个月的不予审查
最高院 : 申请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超过六个月的不予审查
最高院: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三、第十二、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法院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避免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再审期限的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诉权,使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虚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国土资源局桃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白蕴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因与被申请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六建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载明:鸿泰公司报送的CBD东都6#、8#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该工程部分消防设计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不合格。故涉案工程本身已通过竣工验收,未通过综合验收的根本原因是鸿泰公司的消防设计不合格,并非南通六建的责任。二、二审判决南通六建先行交付鸿泰公司工程验收资料,并以此作为鸿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判决鸿泰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4174750元错误,鸿泰公司实际欠付工程款为12793785元。四、二审判决对南通六建提出的减项款在原数额基础上降低7%的主张未予支持,系违反合同约定。五、二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放弃了对“违约金等损失”的诉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六、二审判决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149000元配合费及530400元热力表更换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南通六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仅就工程款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亦审理的是鸿泰公司欠付南通六建的工程款数额,而双方当事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与消防设计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无关。同时,交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的竣工资料,是南通六建作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亦与消防设计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无关。故南通六建提交的新证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款数额以及案涉工程验收资料交付义务的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避免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再审期限的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诉权,使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虚置。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南通六建提出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再审事由,应当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南通六建于2018年11月16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的同时,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由于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法定期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南通六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搜集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形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超过法定期限造成权利逾期,不能满足再审条件的,要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