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三)打酱油的小明
小明今年9岁了,有一天小明没经妈妈同意,就去买了一瓶酱油。妈妈回家后,看到小明买的酱油,很不高兴,因为家里的酱油已经有三瓶了。
于是小明的妈妈带着小明找到商店要求退回小明买的酱油,理由是小明还是个孩子不懂事。
商店的售货员老王不同意小明妈妈退回酱油的要求。理由是酱油的质量没有什么问题,双方的买卖也是自愿的。
于是小明的妈妈找到了朋友律师老李。老李告诉小明妈妈。
你要求商店退酱油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按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9岁的小明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小明打酱油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商店应该把这瓶酱油给你退了。但是到了明年就不行了,因为明年《民法典》就生效了,《民法典》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到了8岁,也就是说到了明年,小明如果再打酱油的话,这瓶酱油就不能退了。
魏言税语观点:《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有很明确的规定。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打酱油就应属于与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I7 、18 、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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