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项下收汇(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A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查询出口单位名录状态;

2.收汇电文或企业说明(无法判断资金性质时)。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收汇入账。若企业不在名录内,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2、应根据汇款信息或交易附言确定资金性质为货物贸易收汇,如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3、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

4、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

5、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收汇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出口单位名录状态,并打印留存;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3、转口贸易收入应进入待核查账户;

4、进口项下退汇收入应进入待核查账户;

5、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B、C类企业

一、应审核的企业资料

1.查询出口单位名录状态;

2.收汇电文或企业说明(无法判断资金性质时)。

二、审核要点

1.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收汇入账。若企业不在名录内,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2.应根据汇款信息或交易附言确定资金性质为货物贸易收汇,如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3.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

4.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

5.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

6.B、C类企业限制类业务,收汇时适度了解,审慎处理:

(1)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2)B类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收汇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出口单位名录状态,并打印留存;

2.B、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3.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应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4.转口贸易收入应进入待核查账户;

5.进口项下退汇收入应进入待核查账户;

6.出口货物保险理赔、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理赔款应进入待核查户;

7.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8.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我行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9.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

10.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11.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12.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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