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货物贸易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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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是否可以做90天以上收付汇业务?
答: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签订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以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2.对于分类管理降级前已经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降级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
答: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付汇。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3.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该如何办理?
答:应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24.名录内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答:①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25.境内A公司为一般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给境外B公司,以美元报关出口,是否可以直接由B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资金支付给A公司?
答:不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出口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汇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因此,A企业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从境外B公司收回出口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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