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是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
1.申请表。
2.债权人(金融机构)与境内债务人(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国内外汇贷款合同。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关闭
1.申请表。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国内外汇贷款专户,是指境内债权人(金融机构)与境内债务人(非金融机构)签订外汇贷款(授信)合同后,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国内外汇贷款的业务类型包括外汇直接贷款、进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外汇贸易融资。企业可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一个同币种专户,多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专户。
2.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均须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是: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债务人划入或人民币购汇的还款资金,同一债务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入的资金。
(2)支出范围是: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划转至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4.债务人申请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时,账户存续期内的外汇利息收入可自行办理结汇,可原币划转至同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划转至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