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
一、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3.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4.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
5.其他参照境内机构人民币账户开立材料。
二、审核注意事项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通过主体档案查询节点查询本机构(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否已为客户建立主体档案信息,档案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对于本机构尚未建立主体档案信息的客户,应通过本行系统报送《单位基本情况表》为其建立主体档案信息(必要时可同时在ASONE为其新建主体档案信息);
(2)对于本机构已建立主体档案信息且信息与开户资料一致的,可直接为其开立账户;
(3)对于本机构已建立主体档案信息但企业名称、行业属性、经济类型等关键要素信息与开户资料不一致的,开户银行应与客户进一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ASONE信息有误的,应通过本行系统报送《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方式更新其主体档案信息(必要时可同时在ASONE修改主体档案信息)。
2.凭客户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业务模块中查询的控制信息表,打印并留存。
3.审核《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有),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一致。
4.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5.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对外投资,中转外,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
6.境内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7.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同名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资金;原由本账户划出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回;国内资金主账户划入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8.账户支出范围: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9.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10.可视展业情况审核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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