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案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超越法定职权 2024-06-25 15:12:11 裁判要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上诉人案涉房屋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对上诉人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案涉房屋,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南康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南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虽然南康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并告知了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认定上诉人案涉房屋存在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事实清楚,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文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赣行终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英,女,汉族,1930年7月20日出生,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孔理,男,汉族,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赣州蓉江新区,系上诉人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金赣大道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何善锦,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邓通全,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群,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英因其诉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康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家英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无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即便案涉房屋存在违法情形,也只能由案涉房屋所在地的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潭口镇人民政府作出。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二、被上诉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的认定存在诸多错误。上诉人从未作出过《建房承诺书》,调查机关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蓉江新区分局之前已被注销,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上诉人送达过《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三、被上诉人无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依据。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显然错误,依据的《江西省政府关于同意赣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未明确具体条款应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四、被上诉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未履行调查、告知等程序。五、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严重违法。原审法院采信有伪造嫌疑的证据,采信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允许案外人冒充被上诉人负责人应诉。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过程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上诉人案涉房屋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对上诉人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案涉房屋,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南康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南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虽然南康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并告知了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认定上诉人案涉房屋存在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事实清楚,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南康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进福审判员 陈雯雯审判员 谢丽萍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美园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赞 (0) 相关推荐 【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依据】法院终审裁判||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是适用《城... [裁判要旨]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分别想要实现的行政管理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 ... 最高法案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最高法案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高院案例:突发疾病抢救第45个小时,家属放弃能认工亡吗? 案号:(2021)渝行申49号 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基本事实: 李某系甲公司职工,并担任厂长职位.2020年3月20日起,甲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经营,近处职工返家,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厂 ... 广东省高院案例: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仲裁时效!? 先看案例: 赵某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确认赵某与广州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 ... 高院案例: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汇编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关于审理公司商事案件指导意见大全(上海)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上海市高 ... 重庆高院案例3则: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重庆高院案例3则: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 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编者按:民法典刚刚施行,我们整理了最全的"民法典资料大全"一套及<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词"民 ... 高院案例3则: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 界 人 士 必 看 关 注 蓝 字↖↖一 键 置 顶 公 众 号 商务合作加QQ2672989687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仅 ... 山东高院案例: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就构成劳动关系? 2017年6月24日,王三叔到莒县交通局处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入职时,王三叔已年满62周岁. 2017年9月7日19时许,王三叔在莒县路段处从事养护工作时与姜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王三叔当场死亡及车辆受 ...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