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败诉方支付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哪些款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司涉诉,赔完钱就结束了吗?还没有,收到这些费用后还要开发票。律师费、诉讼费,赔付公司是否可以索要发票?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今天,小编为你送上干货一篇,快快收藏吧!

瀛沈财税团队

邢小龙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 商事诉讼

涉税法律服务

事件背景

A公司从B公司处采购了一批货物,货款总价为200万元,双方约定,A公司如果逾期付款,按欠付金额要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A公司一直拖欠全部货款未付。B公司为索要货款,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逾期违约金60万元、律师费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将上述费用全部支付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B公司除了200万元货款之外,还应该对A公司付出的60万元逾期违约金、6万元律师费、3万元诉讼费开具发票,由A公司用于抵税。

行成于思

违约金和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

诉讼费应该开具发票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即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应按照销售额与税率计算收取,销售额包括因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因销售行为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延期付款利息都属于应纳税的销售额。所以,A公司支付的60万元逾期违约金,B公司应该开具发票。关于6万元律师费,由于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是律师事务所和B公司,所以应该由律师事务所向B公司开具发票,而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就律师费发生销售或者服务,所以不应开具发票。同理,A公司支付的3万元,实际上是向人民法院缴纳的,也与销售或服务行为无关,不应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闻一知二

违约金都要开具发票吗?

如前所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或者不存在收付款项,就不应开具发票。换言之,如果B公司因为A公司违约而取消交易,收回货物,只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0万元,那么B公司就无需为这60万元违约金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知行合一

付款以后,对方不开具发票怎么办?

就本案而言,如果B公司拒绝向A公司开具发票,那么A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责令B公司依法纳税,开具发票,并可以向B公司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除此之外,A公司也可以选择起诉B公司。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纠纷应受理的范围尚存在一定争议,但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并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如果A公司因为B公司不开具发票,未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产生了损失,则可以起诉B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

另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存在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时,可以使用必要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证明资料,并配合其他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假设此时B公司已经注销,那么A公司就可以凭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B公司的注销公告,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只能扣除所得税。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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