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资产划拨的税收风险

老王的集团公司下属有两个全资子公司,但是有其中A子公司经营情况不是特别好,经老王提议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准备将一部分使用过的实物资产(汽车、空调、冰箱等)划拨给A公司,以帮助A公司渡过难关。
张会计告诉老王,资产划拨可能会涉及到税的问题。
老王却说,都是下属的子公司,又是全资的。把集团的资产划给子公司,就相当于把我的钱从我的左口袋装到右面口袋一样,怎么会有什么税的问题。你只管划拔,出了问题我来负责。
转过年,税务机关对老王的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笔划拔的资产。
稽查人员告诉老王,就增值税而言,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不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企业销售旧货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集团公司将资产无偿划拨给A公司,在划拔的过程中,双方也没有协议,也没有约定。但从A公司的账上来看,这笔资产A公司没有计入公司的资本金而是做了收入,因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这笔资产的划拨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
听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解释,老王很不服气的说,A公司是我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跟我自己的公司没什么两样。
稽查人员说,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拟制法人,财产是公司所有的,因此,一旦资产的权属发生变更,按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就应当征税。当然了,没有按期缴纳税款,还存在滞纳金的加收以及处罚的问题。
听了稽查人员的解释,老王如堕冰窖。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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