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45万给女友注明借款 分手后起诉还款却败诉!

李静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2017年,范先生与小汪建立恋爱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热恋中的范先生私下里去一家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作为礼物送给小汪。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上,均以小汪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范先生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给小汪。不料,小汪拒绝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范先生觉得只要小汪满意,怎么使用这笔钱都行,就同意小汪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小汪,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范先生向小汪要45万元,小汪认为这笔款项是范先生赠予她的,不愿退回。范先生认为这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汪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来源:综合法拉理 人民法院报
采访对话
方弘:45万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两人各说各有理,怎么判断?
李静律师: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过年、过节、生日以及各种纪念日等特殊时间点,互相转账的钱款往来。如果没有特别的表达和定义的话,这些钱款的往来一般额度不会特别大,都会被认定成赠与。
第二种,基于一些特殊原因的转账,有明确的赠与表达,比如明确表达了给对方多少钱,然后用途是什么,这种情况也是赠与。
第三种,没有明确表达的。就要根据双方沟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赠与还是借款。事实上,不管双方是恋爱关系还是其他亲戚朋友的关系,很少有不进行任何沟通,没来由的直接转账的情况。一般转账的时候,对于为什么要用钱?用多少钱?这个钱到底是借的还是给的?法律用语就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些相关的表达多少都是会有的。
本案中,范先生转账45万,这笔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我个人觉得也应该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整个借款的过程来判断,而不能仅仅凭转账时候的备注来判断。
方弘:范先生主张是借款,他提供的证据一个是转账的凭证,另一个就是转账的时候他备注了“借款”两字。但是,小汪不这么认为,她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系范先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小汪辩称案涉款项系范先生赠予其的。小汪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是借款呢?
李静律师:我觉得仅凭范先生在转账时候备注的“借款”这两个字是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意思的。小汪说的有道理,转账的时候单方的意思表示,在证据效力上是打折扣的,因为不管是赠与合同还是借贷合同,都需要双方达成合议。尤其是恋爱中的双方,一般都不会要求对方打借条或者签其他的书面文件。
所以,一旦双方在分手的时候产生争议,如果没有书面的证据,法院就只能通过双方在转账之前或者之后的短信、微信等具体的沟通内容来判断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范先生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先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小汪订车,在小汪提出不买车,而是想用这个钱还按揭贷款之后,范先生也表达说这个钱只要小汪满意,怎么用都可以。应该说整个过程更多的体现了范先生的主动性和赠与的意思,并没有向小汪表达过这个钱以后是要还的,而且小汪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虽然范先生在转账的时候自己私下备注了借款,但是这和他向小王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是相悖的。
 
所以,最终法院还是根据双方互动过程的具体情况,认定这笔钱是赠与,而不是借款,我觉得法院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恋爱中,一方给对方大额的转款或者买房买车,其实都是奔着结婚去的,如果最后没有结婚,很多人都会想把钱要回来。像本案当中范先生当时自己署名借款,可能他就觉得自己打钱了,是主动方,而且已经备注是借款不是赠与了,那就应该是以借款的名义转账,最后可以要得回来。因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主要还是给钱的这一方说了算,恋爱中大额的赠与、转账,什么情况下能要得回来呢?
李静律师:如果是奔着结婚去的,这个款项的转账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和彩礼要区分开,彩礼和恋爱期间的普通转账是不一样的。
正常来讲彩礼是在结婚之前或者之后或者是那一段时间去支付的。双方的恋爱时间比较长的话,不一定就是在结婚的前后。所以,如果在恋爱期间,而不是为了结婚去给彩礼的话,这样的转账就像范先生的情况一样,要看双方的具体证据,来确定是赠与还是借款。
 
如果确实是为了结婚,性质确定是彩礼的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是有明确规定的。大概有三种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旦双方结了婚办了登记手续,如果想要返还,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所以,恋爱期间的转账首先要分清楚是普通的转账还是彩礼,性质不同的话,判断是否返还的理由和依据也是不一样的。
方弘:有的时候男方为了追求女方,会愿意掏钱买各种各样的东西讨好女方,这样的一些转账、赠与,如果以后想要回来,又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李静律师:如果想要回来的话,很显然把钱、物的性质定义成“借”,这个意思表达越清楚,要回来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表达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主动表达,在给对方的时候就跟对方说明白,钱不是给的,是借的,先不说什么时候还。总之,这个性质要清楚,说的越清楚,后面举证就越容易。恋爱期间,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尤其是男方可能不愿意做这种表达,所以就会造成含混不清。
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动表达在一方给另一方转账的时候,假设没有说这个钱是借的还是给的,对方收到钱以后,转账的这一方也什么都不说,这个钱被认定成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可能性更大。
 
假设想要回来,在对方说是赠与的时候,就要表示异议,说这个钱不是给的,是要还的,是借的。或者要附条件,说现在关系好可以不还,万一分手了,那是要还的,至少应该有这样的表达,否则不清不楚的情况下,比较难认定。
 
从理论上来讲,假设双方都没有表达是借款还是赠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意思就是主张赠与的这一方想证明赠与事实存在的话,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要比普通的证明更深入,难度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在彻底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借贷更容易被认可。
方弘:范先生的转款记录上备注有“借款”,这个是他的证据。接下来小汪要证明之前买车是落她的名字,表示已经赠给她了,而且后来又转成了还贷的款项,从这些种种证据上看,可能赠与的证据比借款的证据更强一点,所以法院最后还是认定是赠与的关系。
李静律师:是这样的。

结语

春节期间,带男朋友或女朋友见长辈,父母难免会送一些见面礼甚至是彩礼等,那么一旦两人没成,送出去的东西是不是就要不回来?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法律并非能够彻底解决所有纠纷,尤其是情感问题。恋爱期间不建议大家赠送大额欠款或贵重礼物,钱换不来爱情,但爱能!也不建议大家接受恋人的贵重礼物。俗语说,无功不受禄。很多分手后发生的暴力极端案件和钱财没算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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