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儿子、房子、车子、票子全归女方,能够通过撤销讨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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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介绍了离婚协议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链接:离婚逃债:有多少财可以撤销要回来?),是不是所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份额的,都属于逃债行为,债权人都能申请撤销呢?
并非如此!
Ø 负担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以放弃部分财产份额承担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义务、履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离婚经济补偿和帮助义务等,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该财产分割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Ø 负担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非因履行法律规定的离婚民事责任或承担离婚民事义务,而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合理的,属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该分割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有条件的放弃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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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诉李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债务人李某甲与其妻子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1.李某甲与李某乙自愿离婚;2.子女抚养问题,婚生一子由女方李某乙自行抚养,男方无需负担任何抚养费用,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的前提下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坐落在北京市某302号住宅楼房一套及地下室5号,离婚后归女方李某乙所有,丰田牌轿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李某乙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4.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谁名下则由谁负责偿还。
该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虽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乙所有,但同时约定由李某乙抚养婚生子、李某甲无需负担任何抚养费。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是其法定义务。法院处理离婚财产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等各种因素,因此李某甲、李某乙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故《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非不具有对价,不能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对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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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不可撤销的条款,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1

离婚损害赔偿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1]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为基于法定事由的民事责任,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放弃部分财产是为履行上述赔偿责任,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2

离婚经济补偿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2]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在夫妻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场合,对夫妻一方投入家务劳动较多的,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额外的家务劳动补偿。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放弃部分财产是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

离婚经济帮助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根据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部分财产是为履行离婚经济帮助义务,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4

子女抚养费负担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3]规定了父母的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义务是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婚协议中债务人明确约定放弃财产的原因是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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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合意,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不应与其他条款包括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割裂开来,而应作为整体进行分析,难以排除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经济帮助或对婚内付出等其他补偿因素进行合理的财产处分,故不能如同其他民事合同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衡量标准。
在此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离婚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整体处理,如一方放弃财产份额的同时也免于承担部分义务,则难以认定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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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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