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与国家视域中的“海洋”
内容提要:在古代中国历史上,“海洋”抑或海上活动在国家与地方社会的视域内从未一致过,尽管其紧张关系中也存在着妥协和平衡。明清时代,内陆立国的帝制政权出于防卫、社会安全和结构、体制稳定的需要,在海洋政策上采取了保守的国策,但于具体战略上却多有变更,并且时而出现松弛和失控的情形,从而与源于经济、市场动因的地方要求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这种紧张在江南等东南沿海地区表现得特别显著。明中期的倭患突现了明初海禁政策的痼疾,而明后期的弛禁甚乃放任主义主要是迫于来自地方利益的顽韧要求,于是与地方出现了某种调试和交集,从而有利于中国尤其是东南沿海的经济楔入开始连为一体的世界市场链条。但清代强有力的国家控制,在强化法定海上贸易与沿海、近海生产、航行活动的范畴内,有效地限制了“海洋”的空间,达到了内陆帝国思维内最为理想的格局,但却由于外部世界的骤变,也即近代世界资本主义的全球性扩张和占领,终于在19世纪中叶开始了包括海洋政策在内的帝国体系的崩溃。
原文出处:求是学刊2014年01
引子:一个普通海货走私贸易案透视出的一般现象
《刑部等衙门尚书觉罗雅布兰等残题本》载有康熙元年(1661)三月“王吉甫等违禁下海、私贩洋货案会审”的案例,情况大体如下:
王吉甫,三十一岁,绍兴府会稽人,伙同处州、杭州、湖州以及广东、四川等地的32名商贩“不思海货严禁,冀图置买嗜利”,于1660年从福建走私“海货”,贩运到浙江,在台州被稽查到“洋货百担”。在刑讯中,提审官员申令:“海逆未平,海禁森严,屡奉俞旨,片板不容下海。”提到沿海各处各层布防:“严饬申禁,并拨官兵于海口要津昼夜堤防,不时盘诘,仍悬赏缉拿,务期奸宄绝迹,以靖内陆在案。”
王吉甫招供:“自去年十一月初九日,有绫十匹,从绍兴起身到蒿坝。十二日到嵊县。十五日到天台。十六日到大石河头。十八日从山里小路到海游下船,带有绫十匹,每疋卖银三两。同船共三十二人……”其他案犯同伙的交待相近,提到昼伏夜出,挑选“山里小路”,“不敢上岸”;“要到杭州发卖。”
海外交易的日本目的地是长期作为中日交流桥头堡的长崎:从“平阳下船过东洋”买卖。输往长崎的货物主要是“(湖)丝”、“绉纱”、“轻”、“绫”、“药材”等。在长崎卖得银两后,购买草药、海产干货、香料、皮革等日本产品。往返平阳—长崎之间的“船主王自成”没有到案[1](丁编第3本,P258-259)。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几点简单信息:(1)清初朝廷实行森严的海禁政策,沿海各地政府严密布防稽查。而商贩为厚利所诱,铤而走险地进行走私活动。(2)在当时江南沿海的外贸中,与日本的贸易密切。(3)浙东商人与沿海闽、广甚至内陆商人结合成走私集团,有着明确的合作规则和沿海及内陆之间的走私路线。中国商船承担了远洋运输任务。这些信息不仅反映了清初海上走私贸易的一般现象,而且作为众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例,也透视出明清时代涉及海上活动的带有普遍性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思考当时的国家体制、政策与地方民间诉求在海外贸易、海上活动抑或海洋问题上的纠结。
一、明初内陆帝国视域中的世界秩序与海禁政策
在经历过蒙元时代的异族统治后,明初统治者致力于重建传统中国王朝的域内秩序和天下体系。明太祖在承续“天下观”的同时,务实地处理与域外民族和政权的关系,与军事积弱之两宋时代采取的国与国关系的规则有些相似。明成祖时曾一度雄心勃勃地向外扩张,但太祖体制作为“祖训”没有被颠覆。
1.天下观、边境政策与朝贡贸易
传统中国的华夷观念和对外关系被置于以中原朝廷为天下中心的朝贡体制内,纵然存在冲突与和亲的不同处理手段以及彼此地位的消长乃至对换[2]。无论是常态下还是非常态下的边境贸易,无论从动机上还是从效果上,在中原朝廷看来都服从于非商业性“厚往薄来”的朝贡理念和管理需要,不仅贡使得到优厚的赏赉,其所带私物的交易也常常被免税,所以本质上没有以关税盈利当作财政大计①。从地方社会的角度来说,涉外贸易地区的商贾在与外族的贸易中常常能牟得高利,这是出于与朝廷不同的动机。
按内陆农业国家的思维,海洋通常不是财富或国家赋税的常规来源,特定区域的海上活动受到制约和限定②。但唐宋以降,中国的海洋贸易急剧壮大,而且在某些时期如南宋时,政府成功地征收了来自海上活动的高额关税③。而沿海地区的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得以提高和多样化,这可以成为国家意志与区域利益的交集④。总体而言,在传统的统治者的眼里,海外贸易还是朝贡体制下“天朝上国”宗主对番邦的“恩仁”、体恤、优容。
2.明初朱元璋凝固域内及周边的农业国家体制
“锐意复古”的明太祖沿袭和强化了华夷大防、重农抑商的原则和政策,将土地、人口、户籍、职业、里甲,以至乡规、里约、祭祀、礼仪、服饰、伦理固定化,力图建立和保持一个集权统治下符合周孔道统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为单元的农业社会[3]。海禁正是这种理想的静态社会模式的产品。明太祖固然强调“万邦来廷”的朝贡仪式和制度,但却推行了保守、务实的和平邦交政策,有限的海外贸易被纳入承袭唐宋元的市舶体系,仅在特定的港口“互市”,“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4](卷81,食货五)。市舶司的职能在于“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4](卷75,职官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羁縻诸蕃的政治目的压倒一切,无论太祖还是成祖,除对贡物回之以价值数倍、数十倍的赏赐外,经常对使节附带货物免税⑤。
但太祖时期市舶司极为短命,朝贡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小。同时,私人海外贸易则被视为非法,至少在明初执行得比较彻底;甚而连出海捕捞等近海活动也被限制。如此,本质上说,“攘外”的旨趣在于“安内”,即巩固自然经济,强化对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控制。
3.“怀柔远人”模板的扩张:郑和下西洋
随着以恢复农业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国力增长,靠武力篡权的明成祖一度突破了其父保守的治国旨趣。即位之初,他就晓谕礼部:“太祖高皇帝时,诸蕃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5](卷12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丁亥条)基于“王者无外”的理念,他不仅恢复了明初仅存数载的宁波、泉州、广州市舶司,分别名之为“安远”、“来远”、“怀远”,在京城设立培养翻译人才的“四夷馆”,而且雄心勃勃地走出去,以大规模下西洋(1405-1433)的方式将“怀柔远人”的模板张扬到了极致,与周边及远番建立“四海一家”的宗藩关系。史称:“至其季年,威德遐被,四方宾服,受朝命入贡者殆三十国。幅员之广,远迈汉、唐。”[4](卷7,成祖三)
这种凭借雄厚财力、人力推行的官辖朝贡或贡舶往来的政治、文化价值取向与半个世纪后哥伦布探险式航海的商业动机背道而驰,引发的结果也自然迥异。当时国内的经济体系和市场远未达到向外扩张的需求程度,东南沿海地区并不具备与国家意志分离的条件,纵然海上活动(海外贸易与近海生产)在东南沿海人民生活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清代史家赵翼曾评论道:“海外小国,贪利而来。是时内监郑和奉命出海,访建文踪迹,以重利诱诸番。”[6](卷33,永乐中诸番来朝)这种劳民伤财的创举也只能昙花一现。成祖之后明廷在涉外关系上收缩,朝贡贸易渐次衰微⑥。但郑和下西洋毕竟显示了南宋、蒙元以来臻至巅峰的中国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在当时世界上的先进地位。而永乐时期对洪武“祖制”的某些“变通”也激励起私人海上活动的暗流涌动。所以明宣宗即位后的一条上谕提到:“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搜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7](卷130,宣德八年七月己未条)
二、明中后期的海禁、弛禁与开禁
后郑和时代,与国家从海洋的退却、朝贡贸易的萎缩对应的是私人或民间海上活动的潜流涌动。当潜流汹涌成澎湃之时,正是东南地区的经济勃兴以及国际间贸易开始出现全球化浪潮之际。东南沿海地区商业、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伴生因素与包括海疆政策在内的王朝体制不断较量,国家与区域在海洋问题上表现出极为复杂的歧异、冲突、调适关系。
1.传统的东亚、东南亚海洋贸易网及其面临的挑战
明朝前期在与日本、朝鲜、东南亚等国家和琉球地区的传统朝贡贸易网内,中国的主导地位始终如一。这种以政治价值为取向、不计经济目的的海外贸易并不具备革新意义。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内田直作就正确地指出:“明代之朝贡贸易,不论从贸易政策上或财政政策上讲,都没有重大的价值,只是举扬所谓朝贡礼的服从关系而已。”[8]
然而,贡舶贸易量额随着管制不断宽疏而日益增长,海禁时期的走私活动也没有间断过,时长时消。亦商亦盗的私人贸易也随着东南沿海经济的扩张直接挑战国家的海洋、海疆国策⑦。
此情形及原因正如晚明时期徐光启所言:“私通者,商也。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自然之势也。又从而严禁之,则商转而为盗,盗而后得为商矣。”[9](P2341)正德年间(1506-1521)海禁出现了明显的废弛,这正是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开始遽速上升的时候,也恰逢“地理大发现”以来欧洲殖民者的接踵而来。
2.江南或东南沿海商品经济的扩张对国外市场的需求
明中期对海上活动弛禁的部分原因在于顾及沿海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如清初顾炎武所称:“海民生理,半年生计在田,半年生计在海。故稻不收谓之田荒,鱼不收谓之海荒。”[10](浙江下·绍兴府志·军志)宁绍地区,“竞贾贩锥刀之利,人大半食于外”;温州地区,“以有海利为生不甚穷,以不通商贩不甚富”[11](卷4,江南诸省)。19世纪的宁波士人徐时栋更称:“吾乡海国。”[12](卷6)总的说来,东南沿海地区海上社会经济活动的地方性反映出海洋在区域视野中的更为重要的地位。
东南地区经济尤其是江南商品流通和生产规模的增大需要拓展海内外市场,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外向型转化,从而培育社会经济革新的或然性潜势。而东南沿海地区勃兴的市镇、繁荣的城市也存在着对国外商品的巨大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这也是众多东南沿海地方官吏呼吁弛禁或开禁的深层缘由,尽管不能否认地方权贵为从海上贸易获利进行推波助澜的动机。
3.弛禁与失控:东南沿海与北京朝廷的歧异
伴随着明中叶海防废弛与海上贸易弛禁,海上走私活动也日渐频繁活跃。随着这种形势的愈演愈烈,加上新航路开辟后以葡萄牙人为先驱的欧洲商旅蜂拥而至,与旧有中、日海上和沿海亦商亦盗集团的结合,带来了空前活跃的国际性贸易,造就了双屿港奇迹⑧。中外海上贸易与东南区域的市场、经济产生了紧密的互动。但这也意味着国家集权统治的某种失控、失序。而且王朝的海上朝贡制度也因此受到根本冲击,这对明廷来说构成莫大的威胁。
嘉靖皇帝(1521-1566在位)即位后,数度严申海禁,裁减市舶司。但其政策时有反复,因为统治集团内部在海洋问题上本来就纷纭不一,明显表现在更多从政治中心考虑的北京朝廷观点与更多反映区域经济利益要求的东南地方官员的分歧,而这些分歧又与党争纠缠在一起,并以1548年朱纨率军将双屿岛化为废墟告一段落。朱纨次年被革职,旋自尽,遗言道:“纵天子不死我,大臣且死我;即大臣不死我,闽浙人必杀我。”[13](卷59,嘉靖二十九年七月壬子)朱纨成为海禁政策与东南地方势力较量的牺牲品。“自纨死,海禁复驰。佛郎机遂纵横海上无所忌。”[4](卷325,佛郎机)海防衰废,“海寇大作,毒东南者十余年。”[4](卷204,朱纨)长期海上武装走私活动积叠成炽烈的巨患⑨。
嘉靖时期的严禁派大吏胡宗宪(1512-1564)的幕僚郑若等早就指出:“嘉靖丙午、丁未间,海禁宽弛,浙东海边势家以丝缎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来则以番货托之。”[14](P8)一般民众也不惜冒险,“滨海之民以小舟装载货物,接济交易”[15](卷11.《经略》一,叙寇原)。而在“嘉靖倭患”后的反省中,万历三十九年(1611)兵部的一份奏议称:“嘉隆间倭寇,因闽浙沿海奸徒与倭为市,而宁绍大姓阴没阳设为主持,遂使淮扬以南至于广海靡不残破。”[16](卷490,万历三十九年十二月庚寅条)次年一件吏部官员的上疏论及嘉靖倭患的缘由:“推其祸始,乃由闽、浙沿海奸民与倭为市;而闽浙大姓没其利,阴为主持,牵连以成俗。”⑩这些不无政治背景的议论意味着东南沿海的地方利益集团与北京的朝廷意志的空前对立,东南沿海经贸的向外扩张远远逾出了国家的掌控。
4.倭患与弛禁
双屿岛事件之后的“倭患”愈演愈烈,延绵十数年,这固然与嘉靖朝政昏暗、吏治腐败、边防废弛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前文所提及的来自东南沿海地区持续的海外贸易、海上生产、近海航行活动的要求。以中国人为主的“倭寇”活动得到了沿海商民的接应,正如胡宗宪所点出的:“倭奴拥众而来,动以千万计,非能自主也,由内陆奸人接济之也。”[17](P1112)而被他招安的王直请降时的主要诉求是:“惟愿进贡通市而已。”[18](P85)王直被诱捕后曾呼到:“死吾一人,恐苦两浙百姓。”[19](P116)
明廷在付出昂贵的人力物力资源平倭后,海上中外武装走私集团一度退出东海。但只要地方社会的要求始终存在,海患就不可能平息,“倭寇”继续侵蚀着明廷的海疆。胡宗宪也承认:“海商原不为盗,而海盗从海商起。”[15](卷11,“经略一”,“叙寇原”)而东南沿海的地方大吏则直接要求开海以在源头上消弭海患。如福建巡抚许孚远(1535-1604)奏疏中所论:“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20](P1827)终于,1567年的隆庆开关虽然是有条件地允许私人贸易,却宣示了这种非官方形式的合法化(11)。隆庆开关一个显著的后果是倭患的削弱,这是因为明廷开始从根源上正视海盗问题。
明代中后期对外海上关系史上另一个转折发生在澳门。嘉靖八年(1529),明廷准许广东巡抚林富关于佛郎机(葡萄牙)商旅在广东“互市”的奏请。“自是佛郎机得入香山澳为市,而其徒又越境商于福建,往来不绝。”[4](卷325,佛郎机)澳门在1557年租给葡萄牙人居住。但这次“怀柔远人”的后果却是明廷始料未及的:已经进入“近世”的葡萄牙人不仅将这个渔港培育成中西贸易的中转港,而且还将其作为一个城市经营,“筑室建城,雄踞海畔”,使其成为插进中华政治肌体的一个异质楔子(12)。
16世纪中期出现的富有转折性的事件开启了一个改变古代中国国策、地方与国家关系、中国与世界市场结构与取向的新时代,这在晚明时代充分地表现了出来。
三、晚明时期的海外贸易与世界体系
晚明的“开海”与“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的西方商品、白银之东来同步,对中国、东亚、东南亚以至世界格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为我们观察海洋在地方与国家视域中的错综复杂关系提供了一个舞台。
1.海外贸易上的地方财富与国家利益
晚明时期或16世纪末以后,东南沿海地方与国家大致上取得了一种调适或平衡。海外贸易、海上生产活动不仅缓和了东南沿海地区人稠地稀的压力,增加了地方财富,也有利于朝廷的财政解困。隆庆开关后,福建漳州府的月港(新置海澄县)成为唯一合法的出海港埠。明廷设馆向海商收税,其海商例则不同于市舶或贡舶制度(13)。如万明所评价:“在白银货币化的发展大趋势下,隆庆开海后,无论明廷实行船引制还是饷税制,都是征收货币税,完成了关税从贡舶贸易的实物抽分制到商舶贸易的征收货币制的转变,并逐步形成从设官建置到征税立则等一套管理制度,从而使中国古代海商贸易管理向近代海关及其关税过渡。”[21]
丰厚的关税收入使月港得到了“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的称誉[22](周起元序言)。此时主要对外贸易港口广州和澳门依旧实行专管外商的入口贸易(14)。总的来说,晚明时期的海外贸易、海上经济活动给国家和地方都带来了新的生机。但是,拘囿于洪武“祖制”的晚明政府没有充分意识到从海洋开掘财源的新办法,比如进一步开海通番、增加互市,合法合理地增加海关税,却更多的是因循重赋江南的老路数。
2.白银输入与“第一次经济全球化”问题
海外市场对中国传统产品的需求由来已久。生丝是江南输出日本的传统产品,需求在16世纪下半叶急剧增加。1500年前后“新航路”的开辟掀起了第一次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从晚明到清初,也即16世纪和17世纪,欧洲殖民者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逐次一波波袭入东南亚和东亚,直接与中国发生贸易关系[23](P187-201)。东南沿海直接受到这种影响,而这正是江南、岭南等地市场、商品经济壮大、向外扩张的时候。
江南商品经济的外向扩张带来了自身产业和市场结构的深刻变革,区域与国内经济的市场化产生了对贵金属硬通货的迫切需求。晚明时期海外输入中国的除了香料、药品、珍奇古玩等传统意义上的奇珍土产外,还有大量的白银,解决了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场扩大所需要的贵金属货币的匮乏问题。
白银从美洲和日本大量输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要货币。银本位体制促进了商业资本的壮大,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特别是东南沿海区域经济的货币化,并将沿海经济与世界经济体系部分地连接在了一起,同时还影响到国家财政贡赋体制的变革。这些方面都是明清社会经济史长期讨论的课题,也是近期从全球化视野重新进行中西比较的热点,兹不赘述(15)。晚明时期这些社会经济领域内市场化、城市化、国际化的变迁多少改变了明朝的内陆农业国家性质。但政治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一仍旧贯使得明王朝没有走出王朝循复的窠臼。
3.明末国家内外秩序的瓦解与郑氏海上王国的存在
晚明时期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对海外贸易、海上活动时禁时开,时紧时松,但由于其政治统治力的式微,已无法控制海上事务,不得不采取越来越放任的海洋政策,这反而给东南沿海区域的市场和经济注入了活力。明末的政权疲于应付内陆的动乱和北方异族的南侵,朝贡体系、贡舶贸易瓦解,但私人贸易成为主流,本土武装海商集团伺机坐大,活动出入法内法外之间,时而为国家所认可,亦商亦盗亦官,显示出明代中国强大的私人海上实力,最令人瞩目的为郑芝龙、郑成功父子海商集团。明清易代之后的郑氏集团在东海、南海建立庞大的海上王国,与东来的欧洲殖民者、贸易商不仅发生冲突,而且也有合作,有力地沟通了东西方贸易[21]。郑成功的两代继任者不再以“复明”为宗旨,他们似乎可以建设一个以海洋为生命线的岛屿王国(16)。
四、清初内陆农业国家秩序的重建和“盛世”王朝成功的海疆控制
明亡清兴仍属传统的改朝换代性质,统治政策存在延续性,但在涉外领域内国家和地方社会互动的方式和结果不同。清前期在海洋问题上有力地贯穿了自己的意志,尤其在18世纪“盛世”时期成效卓然,似乎一切都处于朝廷的掌控之中,但一成不变的基本国策也潜伏着难以应对急剧变动着的国际形势所带来的危机。
1.清初重整内陆国家秩序和肃清海疆的事业
南下征服中原的清政权较之先前的明统治者,以更为明确、更为细致、更为坚决的方式巩固国家秩序。清初统治者高度警戒来自海、陆边疆的任何威胁,早在征服江南伊始,即鉴于来自海上的抗清、反清势力,反复严饬:“无须片帆入海”;并且颁行将东南沿海居民向内陆迁徙的“迁海令”,保证海禁政策的落实(17)。文首提到的王吉甫案子即是当时众多事件中的一例。
当然,作为一个在长城以北地区成长起来的兼具农耕、渔猎、游牧的民族,建立起的王朝与蒙元一样颇具对外扩张性和多元包容性。但立足于统御广大汉族为主体的海内的考虑,鸦片战争前清期的海疆策略的政治指向无疑在继续中国传统内陆国家的统治思维,又与晚明时代内外交流上的放任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2.开海的初衷与成效
当康熙皇帝平靖边疆、海疆危机后,增强了统治以汉人作为主体的庞大国家的信心,他刻意地像以前王朝一样,构造自己政权统御内对外的“合法化”形象,并致力于国计民生,于1684年废海禁,设海关(18)。自此,这一国策一直延至1840年的鸦片战争。学者黄启臣不无根据地指出:“不能说清代前期所谓海外贸易是实行闭关锁国,它实行的乃是开海设关、严格管理贸易的政策,海外贸易额比明清两朝是发展的。”[24]国家和区域均得益于这一国策,其中浙北的乍浦港成为清代浙江海外贸易尤其是对日贸易的主要港口,其繁荣程度持续到鸦片战争[25](P200-217)。
清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近海资源的开发,亦为顾及沿海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所需。这不啻为对内构性、封闭性的农耕经济结构和文明的延伸、补充,甚或某种否定。然而,清廷的宗旨依然是将海外贸易、海上活动纳入国家统治的朝贡体制内。与明代多数皇帝的颟顸不一样,清醒的清朝统治者自始对开海有着通盘的战略考虑,通过苛细的“海关征税之例”把出海贸易纳入国家财政管理的范畴,在制度、设施建设,政策、策略实施的各个方面、各个程式上做了周密、明确的规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4]。这与明代受制于贡舶政策的张与弛或紧与松所导致的海外贸易的错乱局面形成了对照。
3.地方“海洋空间”的萎缩
清代皇帝在对外关系上,虽然承嗣中原政权“天朝上国”的观念,但迫于周边国际形势的变化,在内政、外交政策上趋于务实,“朝贡”虚骄意识弱化,贸易形式已经不再是市舶,尤其是在欧洲殖民者控制、垄断南亚、东南亚地区及印度洋、太平洋海域之后。
与明政府绝大多数时期管理的松弛相比,几代清朝皇帝展示了强大的统御力。雍正时期继续了康熙时期的开海政策并加强了国家的管理,使海关的运作功能更加条理化、规范化。乾隆时期在海洋事务上较前紧缩,不仅对进出口贸易的商品、人员量额进一步限定地控管,如茶叶、生丝、绸缎、米谷等被剥夺于私人贸易之外,而且对包括渔捞等近海生产也严加规定和监督[24]。
海上走私、海盗劫掠远未达到明代中期倭患的猖獗程度,这当然也受益于日本德川幕府的“锁国”政策(1633-1854),中日贸易、海上交往受到两方的管制和监督。清朝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西方商旅、殖民主义者对既有东亚、东南亚、中国南海区域内国际贸易格局、国际政治关系的蚕食。“盛世”时期中国就从广大的海域上退出,自我定位于据守内陆,更谈不上近代“海权”概念。而“盛世”之后的嘉庆时期(1795-1820)因循守旧,无所作为,与东来的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者咄咄逼人的积极作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其间急剧变动着的力量消长也预示了以后大冲突的结局。
4.近海游离人口出走成为“化外之民”
广、闽、浙等地海外移民大凡是作为游离人口背井离乡的。明成祖时期的郑和下西洋、隆庆开关后私人海上活动的活跃、明末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明清之际的王朝更替都曾是导致几波海外移民的重要动因,而清政权森严的海洋、海疆管理政策也不断驱使沿海居民成为“弃民”。
移居南洋或东南亚的华人在国际及当地贸易与经济开发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甚至在南洋建立了以海洋立国的城邦,并常常与欧洲殖民者发生冲突,受到欺凌乃至血腥镇压(19)。早在明代中后期,明廷对“化外之民”遭受的境遇无动于衷,甚至与西方殖民者联手剿“寇”[22](P180-181)。明清易代之后,清廷更视之为异类。
五、广州贸易体制、白银内流、鸦片输入及其结局
按学者陈国栋的看法,截止到鸦片战争前夜的清代海外贸易可用西洋(印度以西的欧美)来市、东洋(日本)互市、南洋(东南亚)往市三种模式来概括[26](P204-206)。与代表“西洋”、主导“南洋”的欧美殖民者的贸易往来、博弈成为左右清政府海外贸易、对外关系以至实力消长的关键变量,而“广州贸易体制”成了中国和西方贸易与外交冲突的根源。
1.“广州贸易体制”
清朝贸易分为朝贡和非朝贡,尽管前者的重要性越来越消退。具有官商色彩的“公行”或“十三行”居间管理和垄断中外私人海外贸易,典型地体现了清廷通过制度和机制对海外贸易有力、有效的管理。部分地由于这种体制对国家经济、财政利益的保护,中方长期居于对外贸易的出超位置,贸易顺差使得白银持续内流,促进了国内尤其是东南沿海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实,与前代统治者对外关系的路数并无二致,驭外的旨趣与“攘外”一样还是落在“安内”上。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对“洪仁辉(James Flint)事件”的审理和裁决上,清廷一开始就对西方借此打开中国大门的企图抱有高度警惕,关注的是为英夷代写状子的“内陆奸民”[27]。该事件的一个后果为只允许欧美商人通过广州一口贸易。“广州贸易体制”变得更加严格和僵化。
2.自由贸易与鸦片战争
垄断海外贸易的“广州贸易体制”,是内陆国家经济统治的一部分,与传统的天朝-番邦“天下秩序”礼仪并不背离。乾隆皇帝在1761年的一项谕旨中告诫两广总督:“国家四海之大,何所不有,所以准通洋船者,特系怀柔远人之道。乃该夷来文内,有与天朝有益之语。该督等不但当行文笼统驳饬,并宜明切晓谕,使知来广贸易实为夷众有益起见,天朝并不籍此些微远物也。”[28](“乾隆'卷649,乾隆二十六年辛巳十一月庚戌条)
内陆国家的海洋管理体制和中外关系的华夷观念限制和扭曲了海上活动,最终遭遇到了伴随着新一轮全球化而出现的势不可挡的“自由贸易”浪潮。马戛尔尼使团来华(1793-1794)是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对于已经步入“近世”的西方之通商、建交的要求,清朝断然回绝。乾隆皇帝给英王复信道:派人留京“与天朝体制不合,断不可行”[28](“乾隆”卷1435,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条)。如果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事件只是传递给清廷一个世界历史新纪元到来的信号的话,那么19世纪上半叶鸦片非法输入、白银外流、国库亏损等一系列叠累起的事件,终于导致了内陆国家海洋政策连同朝贡制度、华夷世界体系以战争失败的悲剧而走入历史。
余论:明清国家海洋政策与江南市场、东南沿海区域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建立在内陆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庞大的集权社会,但海洋从来不是一个无论从现实上还是观念上都可回避的问题。检讨明清长时段海洋政策的经历与境遇,对于我们理解国家与区域社会的关系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作用不无帮助。
1.中国东南沿海区域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及发展势态
众所周知,西欧中世纪末叶肇始的海外市场的开拓促进了母国生产结构的专业化和商品化,促成了开放的经济体系和市场体系,并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与西欧海洋商业型和单一经济型的民族国情不同,人多地广、以农立国、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其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本质性变革不得不主要依靠国内市场。
然而,鉴于国内各地区的巨大差异,明清时期江南、珠江三角洲等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率先蕴含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变革可能性。就海外贸易对国内市场影响而言,明清经济结构和市场结构虽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外向型转化,但还是发生一些显著变化,如日本一直依赖江南生丝、丝织品及棉布的进口;而第一次全球化以来欧洲商旅、殖民者也主要是用白银交换中国的生丝、绸缎等产品。明代外贸中心已由宋代的广州转移到邻近江南发达地区的福建,且走私商港、岛屿也多在闽、浙近海岛屿。这些都表明,东南沿海特别是江南产品适应了输出的要求,海外市场的拓殖刺激了江南商品性生产和经济货币化。到19世纪初叶,中国对外贸易一直占据出超优势,海外贸易利润丰厚,倘若放开,并加以合理管理,不仅可以减轻东南沿海人民的赋税负担,还可以增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促进商业资本的膨胀,加速资本积累的进程。[29]但结果更多的是生产商品化的扩大、市场化的深化,难以见到生产力质的突破和生产关系结构性的革新。似乎一切都发生在内陆国家农耕社会经济的藩篱内;地方社会的动机和要求匍匐在国家意志下。而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埠以降,处于内忧外患中的清政府不断丧失中央集权控制,国家各地的差异性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包括江南在内的东部沿海地区鹤立鸡群,在新一轮全球化的近代化过程中积极、迅速地顺应和发展,也印证了其在开埠之前所蕴含的潜势。
2.国家与区域的紧张与对立
明清王朝的海洋政策建立在内陆国家的国基之上,所以抑或屡行海禁,时紧时弛,抑或开海设关,严格管理、监督。不单官方朝贡贸易大体上延亘下来,私人海上贸易也在法内法外时长时消,并时而激化成武装冲突。王朝统治者出于军事、政治考虑,视海洋为危险和威胁,垄断、限制乃至杜绝海上活动,实质上是维系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系统,但江南等东南沿海地区市场的扩张,人民生活、生产活动的需要,以及权贵豪富们对海外奢侈品的需求,海外贸易惊人利润的吸引,都决定着无法关闭海上大门。这也是何以粤、闽、浙、苏等许多谙熟地方生态的地方官吏以及与自己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地方势力屡屡和来自北京的朝廷意志相抵牾的关节所在。
概言之,古代中国传统政治经济体制下国内市场的发展、发育的效果姑且勿论,内陆国家统治思维下的海洋政策严重遏抑了海外市场的拓殖,阻碍着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硬通货)货币化。在诸多讨论中被视为经济成长、社会革新的“瓶颈”。如此特质的海外贸易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都带有不稳定、不确定性,难以催生对生产结构的革命性转型和有组织性的促进力量。对比商品化生产最为先进、市场化和城市化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生产水平远远不及的粤、闽沿海却由于管制疏松以及优惠政策产生了活跃的大规模海上贸易活动,其某些地区的富裕程度甚或盖过江南。[30]在中华内陆传统思维和体制内,海洋在国家与地方充满紧张和歧异的视域内没有被体认、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驱动力。
注释:
①这种不计经济利益的朝贡贸易对中华帝国统治者来说是赠予多于交易,而对外番而言也主要是谋取物质利益,如宋元之际的马临端所说:“岛夷朝贡,不过利于互市赐予。”马临端:《文献通考》卷331,《四裔考八》,中华书局1999年版。
②杨国桢指出:海洋社会经济在中国传统经济结构内停留在“民间性”、“地方性”的层次,但作为“小传统”可以在农业经济的衰落时期爆发出张力。杨国桢:《瀛海方程:中国海洋发展理论和历史文化》,海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89页。
③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在广州正式设立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司,“抽解”番商实物税,具备了海关的初步职能。唐政府对番商来华的政策相当优惠,但官方垄断了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而且市舶征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不受重视。两宋时私人海外贸易已成为主流,市舶税关更为规范,以“抽解”、“禁榷”、“博买”为征收形式的市舶收入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参见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13页。
④陈国灿、吴锡标论述了两宋时代东南沿海口岸及腹地地区的外贸体系对当地人民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而政府通过市舶司等机构适应这一潮流并因而增加了国家的收入。陈国灿、吴锡标:《走向海洋:宋代江南地区的对外开放》,《学术月刊》,2011年第12期。
⑤陈尚胜对明代市舶机构、功能及其具体实施有十分明晰的历史解读,参见其论文《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与海外贸易》,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⑥关于明中前期朝贡贸易的衰微,参见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59页。
⑦陈尚胜《明代市舶司与海外贸易》勾勒了明代市舶制度的历史,其中尤其谈到了明中后期该体制的变化与官方海外贸易兴衰、涉外关系变迁以及私人贸易消长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⑧杨国桢认为,东南沿海商品经济的特殊性在明中叶以来突出表现在涉及海洋的经济活动上:(1)传统外销的茶、丝、瓷等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专业化、扩大化生产;(2)跨区域贸易源于厚利而涌向海外的扩张。杨国桢:《瀛海方程:中国海洋发展理论和历史文化》,海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89页。
⑨关于双屿岛的兴亡,参见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136页。
⑩关于倭患在嘉靖中后期炽烈的因由,除了国内政治方面外,还有15世纪末、16世纪初地理大发现后欧洲“价格革命”对欧亚国际贸易带来的变化、“战国时期”(1467-1615)的日本因分裂割据无法约束武士、浪人的局面,当然还有中国东南沿海区域社会经济的变化等因素。详见王万盈:《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118页。
(11)董应举:《崇相集选录》之“严海禁疏(万历四十年十月吏部文选司员外董应举题)”,台湾文献丛刊第8辑第237种,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7年排印本,第1页。
(12)之前,正德三年(1508)对番货始行“抽分制”,使得市舶司正式收税。标志着对私人贸易的部分承认,不仅针对来华外商,也延及本土海商。参见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0、152~154页。但王万盈认为自明初市舶税就存在,只是常因“勿征”而运作得随意、不规范。王万盈:《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2页。
(13)《明史》卷325“佛郎机”。万明论述了明代澳门治理的中、西两种并存的形态,居澳自治机构议事会与作为主权的中国地方政府产生的冲突。万明:《中葡早期关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50页。
(14)关于开启合法化私人海外贸易的月港的管理机构、功能和性质,参见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8~302页。
(15)明中后期在广州和澳门的征税机构和实际运作情况,参见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172页。
(16)近十几年“加州学派”高度评估了江南等发达地区的经济,如贡德,弗兰克著,刘北成译:《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彭慕兰著,史建云译:《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但也有学者主张对白银输入的理解应考虑到当时国家财政体制等因素。从梁方仲的相关研究出发,陈春生、刘志伟颇有根据地认为:“白银的大量输入正好适应了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的赋役制度变革的需要。”在“贡赋经济”的背景下,特别是在积极干涉市场的清代,输入的白银适应了“赋税征收、财政运行和官僚系统运作的需要”,还在一些边远地区退出流通领域。而“进入国库的白银,大多数会以俸薪、公共工程费用等形式重新回到流通领域,但对于生产者来说,置身于这样的过程之中,以其生产物换取白银的直接目的常常是为了缴纳贡赋,而非资本的流通”。陈春生、刘志伟:《贡赋、市场与物质生活——论18世纪美洲白银输入与中国社会变迁之关系》,《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7)郑氏在处理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欧洲殖民商旅以及所辖本国海商的贸易时,建立起一整套颇具近代性质的管理制度。参见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316页。
(18)关于清廷厉行“严海禁”和“迁海令”,参见王万盈:《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172页。
(19)参见王万盈对康熙二十三年(1684)前后通过调整政策、增设机构开海禁的概述。王万盈:《东南孔道:明清浙江海洋贸易与商品经济研究》,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