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1、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问题
您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在出具的报告中质检所和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出现,然后盖章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章”。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2、关于总局39号令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规定的相关问题
问:
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24
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第13、1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请问: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应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还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留言所咨询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问:
1、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中 认证机构、检查结构和实验室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提到认证检验机构由过去的6家增加到了35家,这35家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关于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所指认证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检查机构是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实验室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关于问题二:请向相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