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医师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张海鹏[1.涿鹿县医院脑脊髓外科ICU,河北涿鹿075600;2.北冀州祖冲之-郭守敬格致科学院物理学部粒子宇宙学研究所, 河北张家口075000;3.珠穆朗玛大学(Qomolangma University)黄帝城医科研究院,河北涿鹿075600;珠穆朗玛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ICU/洲际疑难-危重病学研究中心,河北涿鹿075600]
1999-2003执业医师法相关法规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经规定如下:大致意思是找不到患者家属的患者(如交警队送医院的创伤患者,公安局治安科送医院的创伤患者及过往群众送诊的路边突发疾病患者),如须手术等高风险医疗操作,需由医院院长签字同意。
医患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在医院的医疗实践中,医生的行为就代表医院的行为,医生签字与院长签字在医患纠纷司法的民法实践中没有区别,医院院长与具体主管医生均代表医院,因此院长承担不了代表患者方“知情同意”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述规定在医疗实践中没有医院院长愿意实施、能够实施;这项规定也就流于“形同虚设”了。其结果是找不到患者家属的患者的手术只能被耽误、延误。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笔者建议修法时规定,上述患者的知情同意由医患之外的第三方实施,以改变由医院暨院长承担的不必要的高风险;第三方包括送患者就诊的公安机关(交警队、治安科),当地政府的司法主管部门(司法局、司法厅)、卫生主管部门暨医政股、甚至法院民事庭等——均比医院院长更加合适。
张海鹏于2021-02-01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