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集萃 | 预重整启动模式与司法衔接初探

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成功召开。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面向全国直播,国内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近三十万人次在线收看会议直播。来自全国各地的参会嘉宾围绕 “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破产程序处置不良资产”、“交叉学科视角下的破产法”、“胶东五市破产法治建设”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有益经验,分享研究成果。下面推送的是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莹律师在第一单元“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的主题演讲。

 姚莹

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预重整启动模式与司法衔接初探


感谢各位嘉宾!刚刚聆听了三位嘉宾的精彩演讲受益匪浅,结合自身实务工作,我认为目前预重整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落地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此,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和分享:

一、司法现状

王欣新教授认为,预重整是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两种制度基础之上融合创新的一个新的企业挽救辅助模式。这也就是说,预重整制度既不同于庭内重组,也与庭内重整有别。

然而,对于预重整制度,由于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预重整的基本规则和操作制度予以明确规范:一方面,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有实施细则的少数法院外,大部分法院没有形成对预重整的统一认知,也没有实际开展或者指导开展预重整制度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和立法本意角度,预重整转为庭内重整前,应以当事人为主导进行企业自救,核心工作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重组谈判并达成共识,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对预重整制度相对陌生,缺乏对预重整制度的理解和认知,往往达不到利用预重整制度实现企业重生的目的。

因此,为切实让预重整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推广更多的法院和当事人在“迷雾”阶段探索前行。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当前司法环境下,预重整的启动模式、实现路径以及启动后的法庭内外制度衔接问题。

二、启动模式(一)

典型模式

(模式一)

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自行协商,拟定(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利害关系人规制下,各方利害关系人实质性投票通过该计划草案。预重整完成后,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时一并提交在预重整中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予以审查批准。法院通过举办听证会或以庭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通过草案。

典型案例
江苏大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简析
债务人主导自救是预重整制度的核心,但往往由于认知匮乏或者受制于现实条件,债务人往往沦为执行者,而不是主导者。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并不多。
二、启动模式(二)

典型模式

(模式二)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重整,法院裁定正式受理前,法院组织采用预重整的方式进行前期工作,在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达成一致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正式受理重整申请。

典型案例
北京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深圳福昌电子重整案。
简析
此种方式系在法院主导下完成的,更倾向于将预重整作为庭内重整的准备动作,客观上拉长了破产重整的时间轴,有效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但作为预重整本质上应属庭外程序,学术界对此种方式存在一定争议。
二、启动模式(三)

典型模式

(模式三)

政府部门牵头,主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由其他债权人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签署框架协议当天,递交重整申请。框架性重组方案的原则,被依法合规地纳入到重整计划中。

典型案例
四川德阳中国二重重整案、浙江温州吉尔达鞋业重整案。
简析
此种方式是府院联动与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为达成预重整的预期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多地关于预重整的操作指引中,也均提到了政府支持的重要性。值得推广的是,政府可以扮演程序启动的促成者或者决议通过的支持者。
对上述三种启动模式的总结

在预重整实现路径方面,个人认为原则上以当事人为主导,法院辅导为主,并妥善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遇到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案件,可灵活采用多模式结合的处理方式,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

2020年度 关键词“预重整”大数据检索

三、制度衔接

(预重整制度和重整程序在司法衔接方面主要关联)

(一)时间维度的连贯性

实务中,申请人一般在预重整阶段的框架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同时申请重整,客观上拉长庭内重整的时间轴。

(二)成果维度的承继性

预重整期间,相关尽调成果、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债权初步审核结果,重整阶段需参考适用,出现重大不一致情况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获多数人同意。预重整期间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经正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具有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

(三)角色维度的转换性

预重整程序以债务人自行管理资产和经营为原则,法院指导为辅助,以临时管理人接管企业事务为例外。因此,临时管理人在此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尽调、初步债权审核、协助债务人谈判以及拟定方案、监督债务人经营和管理资产等。一旦进入重整阶段,则应以法院为主导,以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债务人提供辅助性工作。同时,在预重整阶段参与服务的临时管理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一般继续留用,成立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继续保留,并入债权人委员会。

感谢大家聆听!敬请批评指正!

编辑|孟 燕 孙子涵 张朋敏
审核|孔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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