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究竟能给医务人员带来怎样的“底气”?

上海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杨耀忠

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学教研室教授

|徐青松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息一出,格外夺人眼球,因为,作为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其立法可谓是开全国之先河。

然而,最令业内人士并注的,或许并非是立法“先河”二字,《办法》究竟能否给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真的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底气”,笔者相信不仅是上海的医务人员,也应该是全国的医务人员都困惑、担心、焦虑,当然更是翘首以盼中……

毕竟,近年来关注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的呼声一直未停过,国家相关立法从法律到法规,到部门规章,也出台不少,但真正能落实于“地”,让医务人员能切实感受到温暖和“底气”的真是难以言表。

笔者仔细阅读《办法》全文,并结合临床实践,梳理几条真正能给医务人员带来“底气”的“金言”条款。

抽象法条变为“接地气”通俗法语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二)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评析】

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凡是侵害人对医务人员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这本毫无异议。可问题是,所谓的法律禁止行为往往条文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

此次《办法》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具体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每个方面规定都非常细化,罗列出具体情形,操作性极强。其中(二),更是对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且难以认定是否达到惩处的行为:“扬言”暴力作医作了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细化,对“扬言”情形进行罗列枚举, 凡是“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或者暗示…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都属于“扬言”范畴,这就使得实践中常见的对医务人员公开威胁的“扬言”更加“接地气”,执法机关执法时也有法有据。

引入信用惩戒制度以加大违法成本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归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前款规定的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保障机构。”

【评析】

如何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以强化其威慑力、但又体现法律的温度,这是《办法》令人振奋且惊喜之处。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惩罚,而是通过一种威慑促使医患关系和谐最终达到暖起来,这才是最高明之处。

《办法》规定,本市建立惩戒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不仅加大侵害人违法成本,关键是让侵害人有一种一旦失信则处处碰壁生存将变得艰难,这才是打蛇打七寸的“有的放矢”。

《办法》将惩戒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惩戒两种。其中,第三十八条,对于一般失信惩戒,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等,这些限制措施对侵害人可谓是实实在在的太不方便了。但该条又规定“除急危重患者外”,在法律惩处同时与职业伦理(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又不违背以体现法律的“温度”,《办法》的确是“可圈可点”。

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让医务人员权益保障“关口前移”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遇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必要时,可以依法代为申请。

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评析】

我国法律大多情况下只能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管制,但《办法》对“即将实施”且侵害的“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管制实为重大突破,当然《办法》引入的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是在我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当下,也算是对《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规定新制度的最为及时地应用,值得称赞!

一直以来,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是继续诊疗还是离开岗位?尽管各医疗机构也建立了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但如果侵害人作为患者的身份来医院以诊疗为名欲实施侵害但尚未实施侵害,医务人员又应如何维权?这实在是个棘手的课题。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这就意味着,今后,当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时,就可以申请法院对侵害人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而且,违反禁令的,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这些规定不仅能够起到加重保护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侵害发生的效果,类似医学上的“治未病”,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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