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癖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1.诊断标准:成瘾是一种脑疾病,这是不容置疑的。所以,2001年4月新出版的CCMD一3对病理性赌博诊断给了明确的定义:病人有难以控制的赌博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赌博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赌博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
1.1.CCMD-3(编码:6l.1)
1.1.1.诊断标准
·自己诉说具有难以控制的强烈赌博欲望,虽然努力自控,但不能停止赌博;
·专注于思考或想像赌博行为或有关情境;
·这些赌博发作没有给个人带来利益,或尽管对自己的社会,职业、家庭的价值观和义务,均有不利的影响,仍然赌博;
·在1年中,至少有过3次赌博发作。
1.1.2.说明:诊断应从严掌握。
1.2.ICD-10(编码:F63.0)
1.2.1.至少1年的时期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赌博发作。
1.2.2.这些发作没有给个人带来收益,尽管引起病人痛苦并影响了个人日常生活的功能活动。赌博继续存在。
1.2.3.病人叙述的一种难以控制的强烈的赌博欲望,且报告说他或她通过意志努力不能停止赌博。
1.2.4.病人沉溺于思考或想象赌博行为或有关情景。
1.3.DSM-Ⅳ:病理性赌博(赌博癖)是一种持续的,反复发作的异常赌博行为,需要符合如下10条标准中至少5条,且能够排除躁狂症诊断便可确立:
1.3.1.终日想着赌博的事,甚至除了赌博的事以外什么事都不想。
1.3.2.为了达到所希望的兴奋程度,花在赌博上的钱越来越多,赌博行为呈进行性加重。
1.3.3.曾经不止一次希望戒掉赌瘾,或洗手不干,但都不成功。
1.3.4.当自己试图戒除赌瘾时,会出现坐立不安、容易发脾气,失眠、头疼、食欲不振、心慌、多汗等表现。
1.3.5.将赌博作为解除烦恼,逃避麻烦的手段,或将赌博作为排遗情绪困扰的手段。
1.3.6.一旦在赌博中输了钱,往往不会善罢甘休,总是希望能“捞”同来。
1.3.7.对家人、朋友或医生隐瞒自己卷入赌博的程度。
1.3.8.出现犯罪行为,如伪造、诈骗、盗窃或贪污等以筹措赌资。
1.3.9.因为睹博,妨碍或丧失了重要人际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和工作,或失去爱教育与就业的机会。
1.3.10.在因赌博而出现债台高筑时,依赖于其他人为自己提供资金以缓解目前的窘境。
2.鉴别诊断:赌博癖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2.1.赌博与打赌:频繁的打赌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企图获得金钱;属于打赌这一类别的人一旦面临重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时,较容易中断这种习惯。
2.2.躁狂病人的过度赌博:患者情绪高涨、兴高采烈、易激惹、易激越为主要特征。
2.3.社会病态人格者的赌博:患者存在社会行为的广泛持续的紊乱,表现在行为上为攻击性或显示出对他人的幸福或感情显著缺乏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