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住房公积金扣除比例的依据
(本文作者:李洪波)
设定住房公积金扣除比例的依据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仔细研读该通知,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缴存比例上限:12%。此文件执行起来,很多企业质疑,既然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为什么还要制定一个税收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7年11月06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的解释,在该通知没发布前,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识地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规范,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先梳理一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条款是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最高依据。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说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级次的法规是2002年3月24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地给出了住房公积金计算缴纳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在设区的市)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地级市)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通知设定缴存上限比例的直接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于二OO五年一月十日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该意见的第二项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注意是原则上不是硬性规定,事实上也无权规定,提高的权限国务院没授权给三部门)不高于12%。第三项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数一般不超)。
从以上的有关规则看,核心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高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是下限是5%,提高的权限在地级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三部门的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不高于1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的解释称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不是原则上了,变成是硬性规定)。依据一个指导意见并且不是有权机关的明确授权的规定,再去制定一个影响广大纳税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件,我感慨万千。这也许是规定打架的根源。孰对孰错一目了然。
再梳理下有关背景和现实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的解释称,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公积金属于个人,符合条件当然可取),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条例没封顶,不代表没有限制,权限不在自己手中,就解释为乱来),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如果住房公积金真的上不封顶,那么确实造成高福利的企业逃税。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想上不封顶可能吗?据笔者所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都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对缴存的比例也都有严格的限制,不是一匹脱缰的野马任意翱翔,交多交少不是企业说了算,上不封顶说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漏洞,多交了住房公积金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是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使用中需改正的问题,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给我一个理由,让我去追求!追求一个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难的问题,是一项福利政策(意义在此不多言)。让它造福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和纳税人,是大家一致的心声。笔者认为,只要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规定比例和规定的基数,是国务院授权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是合法的,应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地方政府的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缴纳的话),理应调整征税。同时有关部门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是,这是税收能解决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