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一”,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含税售价,不减少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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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除湖北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后文简称“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销售行为,在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财税微波的困扰:
1、如果含税销售价格不降低,会不会有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因为3、4、5月份销售额计算公式变化,使得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本可免税。因适用新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计算公式,从而使得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不可免税?
2、如果含税销售价格不降低,那么,会不会有纳税人因为销售额的问题,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如果含税销售价格不降低,会不会触发纳税人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阀门?

如果纳税人销售价格降低,那么,他得到的是……?

我苦思冥想,难道,是这样?

国家的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可以降低含税销售价格,让纳税人的客户减少现金支出,而纳税人的收入不降低。

不然呢?赶快修改合同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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