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合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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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5日,我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小编根据实际感受,对新旧两个版本的购售电合同进行对比。水平有限,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感谢感谢~

01

新版合同有了三处增加内容:

1、增加了“江苏能源监管办监制”的水印;

2、增加了售电公司的热线电话,方便用户联系;

为了方便甲乙双方对合同管理的需求,将合同编号分为甲乙两个。

02

新版合同明确了:

1、以《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作为专业名词的参照文件;

2、空格处要填“无”或划“/”;

03

新版合同结合历年来实际操作情况,将合同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精编。

04

新版合同新增了甲方联系人的信息,并把户号信息和用电地址单列出来。

05

新版合同新增了乙方联系人的信息

因为已经是第五个绑定年份了,所以新版合同将一些常态化的名词解释进行了删减。

并增加了关于“直接交易基准价”和“市场化成交电价”两个名词的定义内容。

新版合同1.2.4条款中,增加了“货币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含税)。
06

1、甲方权利义务中新版合同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变化进行了删减;

2、提醒甲方其义务包含:及时向乙方通报甲方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1、乙方权利义务中新版合同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变化进行了删减;

2、同时提醒,新版合同明确了售电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题外话,虽然相关政策执行细节还未出,但各位同行也要早做打算。

07

最重要的第四章,新版合同结合历年来产生纠纷比较多,容易产生歧义的执行价格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定义。

1、甲方的结算电价=市场化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格式化了固定价格、比例分成两个结算方式。并明确两种结算方式对应的电量分配。

3 、固定价格方式不再以价差模式,而是以绝对价格模式定价。

4、比例分成模式也考虑到长协均价、月竞价格高于直接交易基准价的情况,单独列举了类似情况下的分摊比例。

新版合同将分月计划表直接编纂进合同内。并引入了符合曲线、分时段约定等未来与现货衔接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新版合同将偏差内容进一步规范化。并根据《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售电企业可与零售用户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根据 零售用户的用电偏差情况调整购售电价的条款,不得对零售用户额外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合同中可填写超出正偏差允许范围电量的结算价格,以及超出负偏差允许范围电量的补偿价格。不再有对用户进行额外征收偏差调整费用的内容。

此外,还新增了电力曲线的相关约定内容,为后续接轨电力现货做好准备。

08

新版合同将计量、结算和支付进行合并精简。

特别提示:新版合同并明确结算以电网企业发布的电费发票机器电费核查联作为合同执行的额参照标准。

甲方应在收到电费发票及其核查联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易中心分别提出申诉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针对双签、多签问题,新版合同对违约赔偿问题,进行格式化统一。针对不同情况,可以约定明确的违约赔偿金额,方便违约赔偿诉求的执行。

因此小编也希望各个市场主体,更为重视合同的严肃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9

新版合同增加了一个相关手续办理方明确的内容。可以选择双方共同办理,也可委托一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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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精简。

11

签约页没有明显的内容变化。

总得来说,小编认为新版合同更为严谨规范,特别是执行价格和违约条款上,体现的最为明显。这不但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履约风险,也为后续进行“电子签”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此外,新版合同与目前现行规则更为贴合,也为后续让中长期合同与现货交易进行衔接埋下伏笔。很见编纂者的水平和良苦用心。

反观老版合同,本身没有问题,但因为使用年数久,一方面无法贴合最新的市场动向;另一方面衍生出了很多不同版本,无法进行规范统一,更有“创意大师”编了很多“带坑”合同,不利于电力市化的推进,也不利于广大实体用户享受。

售电合同新老版本交替在其他省份也都出现过好多次。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常说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创新不断革新本就是应有之义。希望我们江苏电力市场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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