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元收兑往事
中国银元从开铸到停止流通行用,不过半个世纪。银元收兑也历经半个多世纪,直到今日仍有为数颇多的数量存世。期间,围绕着银元收兑发生了许许多多鲜为人知的事件。为了更好地说明和充实笔者在《中国收藏·钱币》第17 期刊登的《白银帝国银元数量》一文内容,作为姊妹篇,本文将以国共两党在不同时期所出台的银元收兑管理办法为主线,以典型银元收兑事件为例,为广大泉友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那段历史提供资料。
法币改革时期的银元收兑管理办法
民国二十四年( 1935) 十一月三日,孔祥熙发表实施法币政策之宣言, “……所有银元持有人,应即将其缴存政府,照面额换领法币。”①随后,在十五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兑换法币办法,规定“第一条: 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共团体或个人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它银类者,应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三个月以内,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第二条: 兑换法币机关如左: ( 1) 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及其分支行或代理处; ( 2) 三银行委托之银行、钱庄、典当、邮政、铁路、轮船、电报各局及其他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 3) 各处国地税机关。”② 十二月九日,财政部颁布收兑杂币杂银简则,规定“( 一) 财政部为便利人民以杂币、杂银兑换法币起见,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及其分支行处或其委托代理机关办理收兑事宜。( 二) 凡在本年十一月三日以前最近期内在市面照额面流通之杂币,准以一元兑换法币一元。如向有折扣行使者,应照各地十一月三日以前最近期内之市价兑换之。( 三) 杂银应估定成色,秤准重量,按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规定,以纯银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 合市平O·七五一七九( 23. 49g) ) 兑换法币一元。( 四) 杂银之重量概以标准制为准。”③据张中炘1936 年1 月在《交行通信》第八卷第一号“汉口市实施新币制之经过”一文报告: “……自推行法币,益见顺利,两月以来,中、中、交三汉行,兑换法币,有供不应求之势。”④ 可见当时人民兑换法币的热情极为高涨。
民国三十二年( 1943) 九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公布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其中“第一条: 凡持有银币银类者,应送交就近收兑机关兑换法币。第三条: 凡以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十足通用之银币兑换法币者,每一元兑给法币一元。以前江南各省通用之银角( 即粤铸七、八、九、十年双毫) ,每十二角兑给法币一元。滇铸龙半元、唐像半元,以半元两枚兑给法币一元。其他滇铸半元,以半元四枚兑给法币一元。此外,生银、杂银及成色较差之银币、银角均按其含纯银量,以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兑给法币一元。”⑤
国民党政府为推行金元券进行的银元收兑
1948 年8 月19 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 “一、自即日起,以金圆为本位币,发行金圆券,限期收兑已发行之法币及东北流通券。二、限期收兑人民所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⑥此时的国民政府利用发行“金圆券”大肆搜刮民间金、银和外币。“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货券,在中华民国境内,禁止流通买卖或持有。并强制人民于9 月30 日以前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银行兑换金圆券。这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产阶级对国统区人民的一次大洗劫。
据统计,此次共搜刮到民间的黄金1 667 163盎司,白银8 881 373 盎司,银元23 564 068枚,美元49 851 876 元,港币86 097 450 元,外币存款10 697 755 美元。总值约17 961 万美元”⑦
这时的中国市面上,出现了为数颇多的买卖银元钱庄,真实反映了当时情景。照片中的广告条幅横写繁体字“大头小头”,右竖写“买卖银元”,左竖写“现钞交易”。从这张老照片中,反映出袁世凯像银元称“大头”、孙中山像银元称“小头”,其称谓源于民国年间,口口相传流传至今,也是民国年间的主流货币,为驱除洋圆功不可没。
从1948 年9 月起,银元对金圆券为1 比2,到了1949 年5 月就变为1 比5 430 000,贬值速度实属罕见。此时,金圆券遭受到人民的拒收拒用,银元重新活跃在市场中,政府被迫准许银元公开买卖。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上海帮”、“广州帮”和“重庆帮”等银元贩子,其交易也从黑市走向公开。此时,正如一首打油诗所说: “法币发了疯,百姓腹中空,钞票换大洋,早晚价不同。”如在当年有一对叫“通天崽儿”的重庆夫妻配合投机本领极高。他们先用纸钞在重庆兑大洋,再用汽车带回成都换现钞,一天竟能赚百多个大洋。岂料事情就出在丈夫回重庆买银元时恰遇沱江暴涨,车渡停航。待三天后赶拢重庆时,从成都带去的几亿现钞仅够买几个大洋了,老本尽蚀的二人,只得双双上吊。
成都还有位姓徐的待业老师,摆了个烟摊,哪知一夜间纸钞大跌,只好全家跳了百花潭。他的死在成都还引起轩然大波,一家叫做《新新新闻》的日报,甚至还为他开过追悼会。有几副挽联,一为: “逝者如斯,余怀渺渺; 人生到此,天道茫茫。”一为: “人为钱死! 恨无钱难度日; 鸟为食亡,奚觅食而轻生!”
到了1949 年末,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即将瓦解, “这时中国民间所存之银币总数仅为5. 51 亿枚。”⑧ 从1935 年至1948 年间,国民政府从民间共收兑了约5. 67 亿枚银元,⑨而在大陆解放前夕,据2009 年第2 期《军事历史》杂志,离休干部毛德传先生撰文《国民党撤离大陆前夕将巨额金银外汇运往台湾探秘》中统计,国民党政府从中国大陆共运往台湾的银元有5520 万枚( 另有记载为5547 万枚) 。可见,有5 亿多枚的银元已在国民政府抗日和内战中,被用于发饷和换汇购买军需物品等消耗殆尽。如在1949 年6月23 日,行政院在广州召开政务会议,会上中央非常委员会委员陈立夫发言称: “……必须集中所有银元发饷,以维军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年的银元收兑
在国民政府执政时期内,因货币不断贬值,在人民中失去信用,金银已成为百姓相互交易中之重要媒介,百姓又争取以法币、金圆券换取金银,以保存价值,进而演变成倒买倒卖等行为。大陆解放后,百姓因缘旧习,金银交易,已严重影响人民币的信用。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政府多采取强制兑换、贬值兑换及罚金为主,并加大宣传力度,人民币信用逐渐巩固。对少数仍沿袭投机倒把恶习,明知故犯,大量倒卖,或系累犯( 有的以捣卖金银为常业) 的违法者,给予较重处罚处理。
随后,在1953 年8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调整全国白银、银元收兑办法,统一了全国白银、银元收兑牌价,办法中规定“…… ( 一) 兑银牌价只分银元与白银两种。( 二) 银元标准一般原应重量到○·八五市两,成色达到百分之八十八,但为照顾各地鉴定条件,简化收兑手续,任何银币,包括经过水洗、火烧、磨损、凿字、打眼、和焊环的在内,凡实际重量不低于○·八二市两,成色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四者,不分重量与成色为标准,合于银元标准者,照银元收兑,不合于银元标准者,依其含银量按白银收兑。( 计算时成色百分数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为止,重量取至厘为止,以下一律四舍五入) 。( 三) 凡未见于《银元图说》之银币,应经实地鉴定后收兑之。……乙、收兑牌价: ( 1) 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分重量、成色高低,只要不是伪造者,一律按银元收兑( 内部掌握) ; ( 3) 各种版“一两”银币,一律依含银量按白银收兑。……丙、内部处理手续: ( 一) 按银元收兑之银币,只分袁头及杂牌银元两类分别封装。袁头银元仅以正常袁头银币为限。( 即各种袁世凯纪念币不在内,应列入杂牌。) 杂牌银元包括中外各版银币及非正常袁头币( 如水洗、火烧、凿字、哑版等) 。每箱均按原规定壹千元封装。”⑩
《银元图说》出版
《银元图说》是一本1952 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发行用于收兑银元的鉴别工具书,编制该书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收兑银元,确保人民币在全中国顺利发行。当时,中国百姓在经历了国民党金圆券通货膨胀的噩梦以后,对问世不久的人民币也心存疑虑,加上不法分子的煽风点火,市场上的老百姓小宗交易往往喜欢以粮食换物,大宗交易往往喜欢以银元换物,严重阻碍了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在这样的特殊形势下,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展开了一系列打击银元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老百姓纷纷拿出银元到银行兑换人民币,银行增加了大规模收兑民间银元的业务。为了统一银元的收兑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辑出版了这本《银元图说》。“前言”部分就说明了“我们各级行处就增加了银元的收兑业务。但是,银元的种类是很复杂的,成色和重量也是极不一致的,我们在具体的收兑工作中,就发生一些困难为了保证具体工作办得较好, 《银元图说》的出版是有必要的。”
在《银元图说》中,汇集了自1882 年至1949 年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的银元共计一百种,内容分成三编,第一编为“人民的银币”,第二编为“反动统治阶级的银币”( 满清、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的银币) ,第三编为“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侵入中国的银币” ( 各种外国银币) 。并将银元分为特级、甲类、乙类和含银类。其中,中华苏维埃银元全部定为特级,北洋军阀时期的银元多定为甲类,国民党统治时期的银元多定为乙类和含银类,外国的银元多数定为含银类。另根据现实收兑银元需要,在1972 年12月和1973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贵州省分行分别编写了《黄金白银鉴别技术资料》和《鉴别金银技术资料》,作为内部资料,供银行职员在收兑金银时参考使用。
“文革”时期的银元收兑
从建国到1996 年间,大陆各银行一直在开展银元收兑业务,并在不同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出台了不同的金银收兑牌价。期间,收兑银元出现过几次高峰期,尤其是在文革初期。1966 年8 月中旬,杭州、宁波等市的“红卫兵”走上街头,贴出“打倒袁大头( 即银元) ”等大字报,引起了群众的心里恐慌。随着红卫兵横扫‘四旧’在全省各地的迅猛展开,不少人产生了“蔽金银还不如藏现金安全”的恐惧心理,有的怕红卫兵来抄家,将久藏在家里的各种金银饰品、元宝、金条、银元拿到银行来要求兑换。
从1966 年的8 月27 日开始,居民纷纷涌到人民银行杭州市各营业部、办事处要求兑换金银饰品和银元的人数骤增,场面空前热烈。8 月29 日当天,全市银行收兑银元12290 枚。这一天全市的金银收兑量相当于过去4 个月的收兑总量。后来,杭州市及其周围县、市要求兑换金银的群众越来越多。
到当年的10 月底,杭州市( 含市辖7 个县、市) ,共收兑银元42. 5 万枚。宁波市( 含地辖县) 从8 月28 日至10 月1 日止,共收兑银元180. 5 万枚。居民在金银兑换以后,当场要求转存银行储蓄的人很多。有的储户心有余悸地向银行探问: “金银兑换以后,储蓄存款是否犯‘四旧’?”有的储户主动向银行提出存款不要利息。”11
另据家父回忆,我三叔曾经留存有30 枚银元,在这场‘破四旧’运动中被红卫兵查获后没收。虽在文革后期如数退还,但因害怕今后再有运动波及,三思后,拿到银行兑换了75 元人民币。
“文革”结束后清退金银
在国内,以往一些历史档案或内部文件很难为世人所知,加之一些泉友对历史了解甚少,导致钱币收藏界普遍流传着“文革时期红卫兵收缴的大量银元,都充为公有,并未返还。”其实,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传说。从1979 年2 月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关于发还查抄白银、银元、外币变价收兑差价问题的复函》【( 79) 银会字第14 号】,到后来的1986 年8 月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 228 号】中获悉,文革中查抄的金、银、外币均已变价收兑,应退还的已将价款退还被查抄人,未确定性质的部分设专户暂存的金银、外币价款按现行牌价发还。特别是关于清退“稀有金银古币”问题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一、银行收兑的金银及其制品( 包括金、银币) 历来以纯重量计价,按杂金、杂银、银元收购、列账和保管。‘文革’期间亦按此办理的,原始单据也没有详细记载,收兑后即并入大堆,逐级上调。特别是这些年来,对杂金、杂银、银元,已安排一部分出口换汇,一部分熔炼提纯,供应工业生产需要,这就给清退被查抄稀有古金银币带来很多困难。尽管这样,我们仍要积极贯彻《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精神,能够退还原主的,尽可能给予退还。但也要防止错退或误退。
二、对原主索要原物的,原主应向查抄单位提供原查抄单位的原始查抄清单、银行收兑原始单据以及要清退‘稀有金、银古币’的币别、图案、制造年代及特征; 查抄单位持真实、可靠的查证材料以及被查抄人提供的材料,向当时收兑的银行提出申请,收兑行根据收兑凭证认真核对,如核实无误,且原物在的,可按政策退还原物,收回价款;如原物已上调,应将有关资料及上调的时间、箱号等资料一并寄调入行核实查找,查到原物可予以退还,如原物确已不在或无法找到的,应耐心解释。
三、退还‘稀有古金银币’原物的,要收回原折价款,并将款项上划总行《181 金银占款》科目。”12
收兑银元的去向
在建国60 多年间,人民政府在大陆民间共收兑银元约4. 7 亿枚,13 这些银元的去向,成为广大泉友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获知,除挑出的少部分珍贵银元出口赚取外汇外,其余银元被全部熔毁,并用于支持国家建设。销毁停止流通的旧币,是全世界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人民政府也不例外。
被全部熔毁银元的资料源于相关史料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下发的文件。“50年代,在‘土改’、‘三反’、‘五反’运动的影响下,群众大量将金银兑换人民币,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加上福建华侨众多,解放初期侨汇中断,造成金银收兑业务猛增。
1952 年,全省共收兑黄金168. 3 万克,白银4433. 9 万克,甲类银元167. 5 万枚。1953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物资交流日趋活跃,侨汇陆续沟通,收兑金银数量逐渐减少。1955 年,本省有些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由于领导官僚主义,缺少检查指导,验收金银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粗枝大叶,加上缺少先进的鉴别金银工具,因而造成调往上海和沈阳的白银在校验提炼中发现短少160. 7 万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省人行加强金银的收兑管理,补充鉴别工具,从社会上吸收一批富有鉴别金银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从事收兑金银工作,以提高鉴别金银干部的技术水平。”14
由此获知,福建省调往上海和沈阳的银元都被熔炼。在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有:1975 年1 月31 日的《关于从金银、银元中挑选有出口价值的历史币的通知》【( 75) 银货字第7 号】; 1979 年4 月12 日的《关于进一步挑选有出口价值的金银制品的通知》【( 79) 银会字第26 号】; 1983 年6 月6 日的《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 83) 银发字第168 号】。
其内容为:“自通知下达以来,各行做了很多工作,认真挑选出大量有出口价格的金银制品和金银稀币,保证了出口,换取了外汇。由于总行过去对挑选范围规定的不够全面,致使杂色金银中还混有出口价值的金银制品。
据上海市分行反映,最近从各行送交六一四厂( 1954 年上海人民印刷厂铁工分厂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熔炼工场合并成立国营六一四厂,因保密需要,厂名采用代码,也就是今天的上海造币厂,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的杂银中挑选出道光、咸丰、同治等时期铸造的大小银元宝99 公斤,中外银元角币44 公斤,这些货币有的可作为文物保存,有的运往香港出售可增值十倍以上。去年七八月份在香港出售朝鲜一元( 四百九十七年) ,一枚港币15000 元( 折人民币5175 元) ,孙中山陵墓( 民国十六年) ,一枚港币4500 元( 折合人民币1552. 5 元) 。为进一步扩大外销货源,增加外汇收入,支持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对所有金币、银币( 包括外国币、不够标准的银元、半开、银毫、银饼) 、元宝以及其它有出口价值的金银器皿、工艺品等,今后不再提炼。各行在门市收兑时,应随时挑选,对比较贵重的首饰器皿在鉴别成色时不要损坏实物。已装箱待运的,要逐步进行挑选,分别保管,凡未经挑选的,一律不得送厂熔炼。另外,对已运至六一四厂的杂银,请上海市分行派人进行挑选,并将挑选的银制品运回分行作为代总行保管。”15
解读以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文件获知,除各地银行挑选有出口价值的金银制品外,其余银元全部都被熔炼。新中国成立后,金银一直采取计划配售,随着金银支出的逐年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的金银管理办法。本着节约、合理的配售原则,对需要金银的农业机械、国防军工、出口商品、科学研究、一般工业,交通运输、特种工艺品以及少数民族和侨眷集中居住地区等做了不同的配售规定。
改革开放后的银元收兑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沿海地区刮起一股走私风,不法分子贩卖银元的黑市活动猖獗。如在1980 年7 月至1981 年4 月,福建省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严加打击下,查获的银元多达25. 5 万枚。为杜绝在全国范围内不法分子下乡非法收购金、银、银元和走私出口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对部分有条件的农行营业所恢复或开办代理收购金银业务。并于1981 年6 月19日下发《关于农行营业所开展代理人行收购金银和银元》【( 81) 银发字第273 号】的通知,要求“具备技术条件的农行营业所代办收购金、银、银元工作。由于当时市场上发现假质的金、银、银元很多,同时要求各代办收兑金、银、银元的营业所必须提高警惕,认真鉴别,防止误收。”16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1983 年6 月15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 号】条例中“……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17 随着市场收兑银元数量日益减少,在1987 年8 月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联合颁布《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 256 号】,通知要求“……对今后不再办理金银收售业务的工商银行各级行处所存的金银对牌、天平秤、试金石等工具,按1984 年人行移交工商银行的原则,无偿交还人民银行( 工商银行在分设以后购置的工具移交,须收回账面价款) 。对目前继续代办金银收售业务的工商银行所需的对牌及鉴定金银工具,仍予以保留。”18
由此获知,这一时期国内各银行收兑银元的业务已经面临枯竭。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出台有收兑银元条款的办法,是在1996 年10 月25 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 374 号】文,办法中“……第十四条: 收购银元,单枚重量应不低于25. 6g,含银量不低于84%,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杂银收购。除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论其重量和成色高低一律按银元收购外,其它银币符合银元标准的按银元收购,不符合的按含银量计价收购。……第三十七条: 银元按普币和稀币两大类分别保管,分别装箱。稀币按版别分类封包,统一装箱。金币、银币按牌别、种类分别装箱保管。”
2008 年1 月22 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变化, 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 号》。公告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2007 年第25 次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废止15 项规章。其中就包括1996 年10 月25 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74 号】,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历经半个多世纪后,结束了银元收兑的业务。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 年代末,民间留存的银元已流向收购价格较高的收藏市场,终被广大泉友收藏、保护和传承。
注释: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合编: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孔祥熙关于改革币制实施法币政策发表之宣言》,第403 页。
②同①,《财政部公布之兑换法币办法》,第406 页。
③同①,《收兑杂币杂银简则》,第414 页。
④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室、武汉金融志编写委员会办公室合编: 《武汉近代货币史料》( 内部资料) ,第186 页。
⑤同①,《财政部关于公布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令》,第464 页。
⑥同①,《国民政府颁布之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第480 页。
⑦白寿彝主编: 《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 1919 - 1949) ( 上册) 》,第五章“国家垄断资本”,第五节“官僚资本的崩溃”。
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一编财政经济、[五] 金融货币) ,《我国民间存银之估计》,第222 页。
⑨《中国收藏·钱币》第17 期; 寇尚民: 《白银帝国银元数量》,第72 页。
⑩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编: 《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业务文件汇编( 1948 年- 1988 年) 》( 内部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为调整全国白银、银元收兑办法及牌价由》【( 53) 总银机私字第1418 号】,第912 页。
11 陈国强主编: 《浙江金融史》( 下册) ,第108 页。
12、13、14、15、1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编: 《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业务文件汇编( 1948 年- 1988 年) 》( 内部文件) ,第1135 页,第968 页,第994 页,第1041页、第1196 页。
17、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福建省志. 金融志》,第476 页。
(本文刊于《中国钱币》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