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可书面函询招标人!上海出新规

原标题:否决投标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可书面函询招标人!上海工程招投标监管出新规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函询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存在以下8种情形的,上海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书面函询招标人:一是按照上海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而未提交“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书面材料,或集体决策书面材料明显不规范的;二是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或者未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规定的;三是因招标文件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而被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导致重新招标的;四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或履职水平明显不足的;五是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六是经查实存在招标代理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等违法行为的;七是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到招标投标活动举报,认为有必要函询的;八是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函询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招标人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应当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承发包风险警示函,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一是二次及以上收到招标投标活动异常函询,且复函明显不当的;二是招标投标活动被异议、投诉、举报二次及以上的;三是发生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四是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发现异常情况二次及以上的;五是其他有必要进行警示的风险情形。

(责编:梁晋)

附《通知》原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函询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1〕520号

一、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书面函询招标人:

(一)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而未提交“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书面材料,或集体决策书面材料明显不规范的;

(二)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或者未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规定的;

(三)因招标文件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而被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导致重新招标的;

(四)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或履职水平明显不足的;

(五)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投标人违法行为的;

(六)经查实存在招标代理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到招标投标活动举报,认为有必要函询的;

(八)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函询的其他情形。

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函询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管理措施、查处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人收到函询单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核查。经核查,函询事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对函询内容的核查、响应,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函询单后20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复函函询事项核查以及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复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复函说明招标人存在的问题,且构成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第一条中第(四)至第(七)项事项复函说明的核查情况,应当包括对是否存在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如不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不实承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一旦查实相应违法行为的,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四、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收到的函询复函结果上报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抄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函询区属国有企业的复函情况应当抄送相应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函询市属国有企业或者非本辖区管辖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的复函情况,应当及时抄送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者相应区招投标监管部门。

五、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承发包风险警示函,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

(一)二次及以上收到招标投标活动异常函询,且复函明显不当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被异议、投诉、举报二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四)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发现异常情况二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警示的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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