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对隐性消费不能隐忍退让
近日,广东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她和朋友在一牛肉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钱。从餐具费到餐位费,从茶水费到酱料费,记者调查发现,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需要收费,结账时却计入账单。
事先不告知,事后须埋单,这样的隐性消费在餐饮行业由来已久。餐位费、纸巾费、茶水费、服务费、酱料费、烤盘费等各种套路,让人防不胜防。甚至倒了餐桌上的一壶白开水,都可能在结账时被告知“收费10元”。用消费者的话说,“只要几个人一坐下,啥也没点就已经消费几十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价格法》则明确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隐性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相关罚则,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面对商家的隐性消费套路,大都选择了隐忍退让、息事宁人。有的用“阿Q精神”自我安慰,认为隐性消费比较普遍,几近于行业潜规则,反正又不是自己一个人吃哑巴亏。还有的则是觉得为了十几元、几十元和商家理论不值当,干脆付钱走人了事。
这两种心态都是要不得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隐性消费司空见惯,不等于这种侵权违法行为就可以“洗白”。恰恰是隐性消费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潜规则,更需要每个消费者主动站出来,勇敢地对商家说不,形成维权的强大合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勿以权小而不维”。维权的意义,不仅在于金额本身,更可以表明拒绝侵权的态度,让商家不敢“店大欺客”。
事实上,对于隐性消费的违法性质,商家也是心知肚明。从以往消费者的维权成功经历来看,只要指出隐性消费的违规之处,与商家据理力争,最终往往都能免除这笔费用。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则应及时拨打维权电话,并保留消费记录和小票,拍下侵权证据,以保证顺利维权。
此外,有关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商家侵权代价。今年3月15日起,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开通“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一键举报,便捷维权。各地各部门应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打通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在处理隐性消费纠纷时,不能止于免除费用,还要对于商家依法严惩,向社会公开隐性消费典型案例和常见手段,从而对于广大商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防范消费陷阱。
作者: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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