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有义有真心——《论语》悟读【481】
有情有义有真心,无忧无缘无所谓。
《论语》第十九篇第二十章:
【原文】
孟氏使阳肤(曾子的学生)为士师(典狱官),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译文】
孟氏任命阳肤做典狱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离开了正道,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弄清他们的情况,就应当悲哀怜悯,而不要自鸣得意。”
【悟读】
法内无情,法外有情。
中国社会从来就是一个情理社会,国人正是通过以情理为基本取向的社会行动构筑了一个以情理为基本精神的社会结构;情理的根本是人伦,人伦精神贯穿于家国社会之中;法官执法,自当秉公依法,然洞察社会实情,了解罪人之行为动机和导致其犯罪之因,也是完全必要和必须的。
本章曾子阐述人情和执政的关系。曾子对法治的基本观点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这样一种态度——如得其情,即把社会的实际情形与法治有机结合。
春秋到曾子的这个时代,中国已经乱了几百年,正如曾子所言,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在此情形下,执法者自当悲天悯人,而不应沾沾自喜。
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多灾多难的历史,中华民族文化如此的深厚,正是因为历史的多灾多难,知识分子在多灾多难中,把政治的、人生的和历史的经验累积起来,流传给后世,构成了中华历史文化独特的精神——有情有义有真心。
本章曾子其实还阐明了一个处世哲理,为人处世,需要紧扣重点,秉公持正,悲天悯人,将心比心,切忌狐假虎威,仗势欺人,盲目自得。
“法律不外乎人情”,南怀瑾先生在悟读本章时,一言以蔽之,其观点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亦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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