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介绍人和公司相互推诿,律师步步推进锁定赔偿主体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詹旭芹

【导读】甲经乙介绍为丙公司到房主家安装吊顶时摔伤,不知找谁赔。詹旭芹律师认为争取由公司赔偿对甲最有利,通过房主查到承接装潢的是公司,初步锁定公司是赔偿主体,并告知乙若其能证明为公司工作,则彻底确定由公司赔偿,否则要负连带责任。后三方就赔偿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以娴熟的执业经验,依法锁定赔偿主体,以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是木工,在工作中认识了乙。乙自称自己是丙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丙公司很多室内房屋装修工作。
AAAA年AA月AA日,乙找到甲,称其负责的A小区A栋A单元A室房屋正在装修,需要木工安装吊顶,于是甲便开始在该房屋内开始安装吊顶。甲在安装吊顶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共同工作的丁将甲送往附近医院,并通知了乙。

甲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乙和丙公司协商,但丙公司认为,此项工作和自己无关,甲应该找乙赔偿。而乙提出,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所以,甲应该要求丙公司赔偿,但是乙拒绝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

乙和丙公司相互推诿。而甲则认为,从赔偿可能方面考虑,赔偿责任由丙公司承担,更有利于甲实际获得赔偿的法律目的顺利实现。

为此,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依法甲应该获得赔偿。但是,在乙拒绝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情况下,如果甲要求丙公司赔偿,甲需要举证证明该吊顶项目是丙公司承接,乙作为丙公司工作人员具体经办,甲具体负责操作的。否则,甲只能找乙本人赔偿。

甲认为自己无法举证证明该吊顶项目是丙公司承接,乙作为丙公司工作人员具体经办,甲具体负责操作的,遂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甲应该获得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赔偿问题上:首先,甲需要端正一个基本态度,即本案的赔偿主体应该是谁,不能根据甲的主观愿望确定,而是应该实事求是的认定。其次,甲希望赔偿责任由丙公司承担,更有利于甲实际获得赔偿的法律目的顺利实现这个想法,很正常,这是无可非议的。第三,如果甲希望赔偿责任由丙公司承担,那么,争取依法认定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我们律师应该努力去依法争取的工作内容。第四,如果律师简单的将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推向甲本人,甲聘请律师帮助其维权,就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了。

甲完全认同我们的观点,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詹旭芹律师认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应该是谁,应该实事求是的认定,这是我们依法处理本案应该把握的原则。但是,尽量依法认定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才能最大化甲聘请律师,由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依法处理本案之法律目的。

为此,詹旭芹律师分析,在乙拒绝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证据的情况下,甲举证证明乙的该吊顶项目是丙公司承接,乙作为丙公司工作人员具体经办,甲具体负责操作的,确实存在困难,但是,这种困难并不是不可克服的。认真分析与本案有关的一个事实顺序,应该能够成为我们依法落实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切入点。

这个事实顺序是,从甲在该房屋内进行吊顶安装,我们可以倒推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该房屋是有房主的,而房主是最能说清楚承接该吊顶安装工作的主体究竟是谁的。如果这样,实事求是认定本案的赔偿主体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甲非常赞同詹旭芹律师在认定本案的赔偿主体问题方面,工作技巧有效的运用。于是,甲陪同詹旭芹律师一起找到了该房屋的房主。

一开始,房主并不愿意配合说明承接该吊顶安装工作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为此,詹旭芹律师和房主沟通:如果房主不愿意配合说明承接该吊顶安装工作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那么,基于甲是在房主的房屋内进行吊顶工作时摔伤的这一客观事实,房主很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纠纷。而房主配合说明承接该吊顶安装工作的主体究竟是谁,则甲可以据此向有关赔偿主体要求赔偿,房主自然也就不会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了。因此,詹旭芹律师希望房主能够实事求是的配合说明承接该吊顶安装工作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

房主经过考虑,向詹旭芹律师提供了自己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装潢协议》。协议明确载明,房屋内进行吊顶工作是由丙公司承接的。

据此,甲认为丙公司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但是,詹旭芹律师认为,房主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装潢协议》只是让丙公司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个问题变为可能。要彻底落实丙公司是本案赔偿主体的问题,我们还有以下法律要素,需要认真把握。

第一,甲和丙公司之间是如何关联起来的?

第二,丙公司对自己是本案赔偿主体这个问题,会提出什么样的抗辩?

第三,我们应该如何反驳丙公司提出的抗辩?

关于甲和丙公司之间是如何关联起来的问题,显然,没有乙,甲和丙公司之间是不能关联起来的。因此,确定乙是丙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证明该吊顶项目是乙作为丙公司工作人员具体经办,甲具体负责操作的,那么,丙公司是本案赔偿主体的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落实。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依据房主提供的、房主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装潢协议》,结合乙提出的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观点,我们可以和乙接触一次,向乙说明,如果乙不能证明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那么,乙让甲到房主的房屋内吊顶工作,就有可能是乙个人雇佣甲进行的,那么,甲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摔伤,乙本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乙拒绝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在法律上未必是对乙有利的法律行为。

但是,乙坚持认为,自己是丙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不太妥当,仍然表示拒绝向甲提供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

据此,詹旭芹律师以乙和丙公司作为共同雇佣甲到该房屋内从事吊顶工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丙公司共同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见自己真的有可能要和丙公司一起共同对甲承担赔偿责任,遂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的证据。

至此,詹旭芹律师彻底锁定了丙公司是本案适格赔偿主体的问题。

诉讼过程中,丙公司的律师提出,甲在该房屋内从事吊顶工作,和丙公司将该项工作承包给乙之后,乙和甲之间再发生承揽加工法律关系的行为,甲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所以,丙公司不需要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詹旭芹律师反驳:

第一,丙公司主张甲和丙公司之间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丙公司应该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第二,因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所以本案中,乙作为个人,是不具备承接本案室内装修项目的资格的。因此,即使按照丙公司的辩解,丙公司将此室内装潢工作发包给乙,乙再以个人的名义将此工作交甲承揽加工,丙公司将此室内装潢工作发包给乙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即使按照丙公司的辩解,作为发包方的丙公司应当对于甲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律根据且不能依法免责的。

第四,在乙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是为丙公司工作证据的情况下,面对本案,丙公司将责任推向乙,这是否有利于丙公司与自己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和谐,希望丙公司能在这个问题上看的深一些,看的远一些。

本案的主审法官十分赞同詹旭芹律师的观点。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丙公司与甲达成调解协议。丙公司对甲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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